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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农业农村部通告?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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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3-03-15 10:57:20 来源9a href="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2303/t20230314_6422986.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农业农村?/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8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本着“总体稳定、局部统一、减少矛盾、便于管理”的原则,决定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调整完善。现将调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通告如下、/div>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
农业农村?/div>
发布文号 农业农村部通告?023?叶/td>
发布日期 2023-03-14 生效日期 2023-04-1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上述调整后的伏季休渔规定,自2023??5日起施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021?号)相应废止、/span>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27.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620.html">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a>》、〉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20381.html">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本着总体稳定、局部统一、减少矛盾、便于管?rdquo;的原则,决定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调整完善。现将调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通告如下、/p>

一、休渔海埞/p>

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p>

二、休渔作业类垊/p>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p>

三、休渔时闳/p>

(一)北?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5??2时至9??2时、/p>

(二)北?5度至北纬26?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5??2时至9?6?2时、/p>

(三)北?6?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为5??2时至8?6?2时、/p>

(四)北?5度至北纬26?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种作业类型渔船可申请开展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专项捕捞许可,由相关省份渔业主管部门核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p>

(五)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p>

(六)小型张网渔船从5??2时起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休渔结束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农村部备案、/p>

(七)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管理方案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p>

(八)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p>

(九)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统一安排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船籍港临近码头停靠。确因本省份渔港容量限制、无法容纳休渔渔船的,由该省份渔业主管部门与相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安排、/p>

(十)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p>

(十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源保护措施、/p>

四、实施时闳/p>

上述调整后的伏季休渔规定,自2023??5日起施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021?号)相应废止、/p>

农业农村?/p>

2023??3?/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资源保护指导意见农业许可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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