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建设及应用工作的通知 (皖粮规网函?023?0?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建设及应用工作的通知 (皖粮规网函?023?0?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3-04-26 10:10:59 来源9a href="http://lswz.ah.gov.cn/xwzx/tzgg/56723741.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6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强化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建设及应用工作,近期国家局督导组和省局将对地方政策性粮食监管信息化建设及应用全覆盖、数据质量(包括基础数据、业务数据、视频数据)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div>
发布单位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皖粮规网函?023?0叶/td>
发布日期 2023-04-24 生效日期 2023-04-2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9/p>

为进一步强化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建设及应用工作,近期国家局督导组和省局将对地方政策性粮食监管信息化建设及应用全覆盖、数据质量(包括基础数据、业务数据、视频数据)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p>

一、高度重视,压实责任

本次督导情况,将列入年度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对照省局联合5部门印发的推进全省政策性粮食监管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提前开展自查,查漏补缺,做好备查准备工作,确保不出问题、/p>

二、认真梳理,按时上报

为提高系统数据质量和设施设备在线率,请各地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通过智慧皖粮市级、县级平台中基础信息?ldquo;视频监控模块,对信息化系统中的企业、库点进行全面梳理,摸排出系统中僵尸、非涉粮或者不属于地方监管的企业、已拆除的库点清单(详见附件1.2.3),以市为单位于4?5日前上报省局规划建设处,省级平台运维单位技术人员将集中清理清单企业。各地要同步上报市县级储备粮承储库点信息表(附件4)及省市县级储备粮承储库点的仓房点位标注图、库区监控点位标注图,以便于数字粮库系统升级、/p>

三、完善数据,提升质量

根据国家局平台对我省信息化系统数据质量评价结果,各地承储库点存在库区平面图、仓房点位标注图、库区监控点位标注图、传真电话、设备等基础信息缺失,通风、熏蒸、粮情检测等仓储作业管理未通过信息化系统开展、数据逻辑错误等问题。各地要督促指导辖区内库点于5?日前,通过企业管理中心,完成库区平面图(图片形式,清晰度不低于1920*1080像素,不大于9999*9999像素)上传、完善设备、传真电话等基础信息,同步通过数字粮库系统完成通风、熏蒸、粮情检查等仓储作业数据补录、/p>

四、加强指导,强化应用

各地要通过线上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等方式,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业务必通过智慧皖粮信息化系统开展粮食购销及通风、熏蒸、粮情检测等日常仓储作业,全面实现地方储备粮信息化应用。省、市、县三级储备粮购销存全过程各环节业务必须通过智慧皖粮信息化系统开展、/p>

人:王春 王金 0551-62870632?2870720

技术人员:周大 15357951602

附件?.?ldquo;基础信息模块中已废弃企业清单

2.?ldquo;基础信息模块中已拆除库点清单

3.?ldquo;视频监控模块中已拆除库点清单

4.市市县级储备粮承储库点信息表(含成品粮)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3?/p>

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建设及应用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1:废弃企业信息统计表.xlsx

附件2:拆除库区信息统计表.xlsx

附件3:已拆除视频监控的库点清?xlsx

附件4:市、县级储备承储库点信息表(含成品粮).xlsx

地区9/font>安徽
标签9/font>粮食购销检?nbsp;粮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30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