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023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 (市监计量发?023?1?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023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 (市监计量发?023?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3-04-21 04:40:33 来源9a href="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jls/art/2023/art_ebc3316ece824c638423ed16b109a430.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49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020?27号),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1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div>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市监计量发?023?1叶/td>
发布日期 2023-04-21 生效日期 2023-04-2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计量相关
备注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参加比对实验室:

为贯彻落实〉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03651.html">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a>》(国市监计量?020?27号),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1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p>

一?023年国家计量比对项?/p>

(一)国家计量基准比对项目。根据国家计量基准管理需求,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中频振动基准计量比对?0项国家计量基准比对项目(附件1)、/p>

(二)大区计量比对项目。为提升大区国家计量测试能力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二等标准铂电阻温度计计量比对?项大区计量比对项目(附件2)、/p>

二、认真抓好项目组织实於/p>

(一)各主导实验室要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负主体责任,按照〉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21916.html">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国家计量比对实施方案编制与论证、征求意见以及项目实施、验收、总结等工作。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传递标准(样品)稳定性、溯源性、重复性以及实验操作安全、数据处理、避免串通或作弊、结果利用等方面内容,确保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主导实验室要加强技术交流研讨,及时妥善处置参加计量比对实验室技术需求和疑难问题。计量比对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计量比对参数及计量比对实施方案,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不得延误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不得收取参加比对实验室任何费用、/p>

各主导实验室在项目完成后15日内组织专家评审,经征求各参加比对实验室意见后,向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报送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参加机构名单等相关材料。各主导实验室要对参加计量比对实验室提交比对结果的不确定度与其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授权考核的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和最大允许误差进行对比分析、/p>

(二)各参加比对实验室要按照要求参加国家计量比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真实有效的比对结果,配合主导实验室做好结果分析等相关工作。对于参加比对实验室比对结果异常的,视为本次计量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参加计量比对有关具体事宜可直接与项目主导实验室联系、/p>

(三)各主导实验室和参加比对实验室要结合实际制定内部激励约束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将国家计量比对工作量作为年度考核内容予以重视。要加强诚信和保密管理,在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相关数据和信息、/p>

三、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使?/p>

(一)市场监管总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复查考核、计量授权以及实验室认可的参考依据。对主导实验室和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在接受计量授权监督检查和到期复核、国家计量基准现场复核、计量标准监督检查和复查考核,相关项目可?年内免于现场试验、/p>

(二)对于应参加国家计量比对,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以及参加过程中经核实存在串通结果或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p>

(三)对于参加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但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已取得相关国家计量基准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应暂停相关量值传递工作并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并重新确认的计量技术机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p>

联系人:计量?nbsp; 刘国?nbsp; 010-82262865

?nbsp; ?nbsp; 010-82261832

附件?nbsp;1.2023年国家计量基准比对项目汇总表.pdf

2.2023年大区计量比对项目汇总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厄/p>

2023??8?/p>

(此件公开发布(/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指导意见市场监管计量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