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闽市监认证?023?03?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闽市监认证?023?03?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3-04-18 04:51:11 来源9a href="http://scjgj.fujian.gov.cn/zw/tzgg/202304/t20230418_6150911.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50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检验获证机构检验检测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确保检测数据可靠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我局决定对获证机构开展相关项目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div>
发布单位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闽市监认证?023?03叶/td>
发布日期 2023-04-15 生效日期 2023-04-1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检测相兲/td>
备注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检验获证机构检验检测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确保检测数据可靠性和有效性,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763.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侊/a>》〉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86141.html">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泔/a>》〉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08134.html">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泔/a>》〉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22200.html">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泔/a>》,我局决定对获证机构开展相关项目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p>

一、参加对豠/p>

(一)已获得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具?ldquo;血液酒精含?rdquo;项目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能力验证)、/p>

(二)福州市、莆田市、泉州市、厦门市、漳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已获得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具?ldquo;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光吸收系数项目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能力验证)、/p>

(三)自愿参加能力验证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p>

二、能力验证项目、承办单位及工作要求

(一)本年度能力验证项目和承办单位:

(二)承办单位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我局批准后实施。能力验证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向我局提交能力验证报告,并向参加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发放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在能力验证结果对外公布前,承办单位应对相关情况予以保密、/p>

(三)具体时间要求:

1.5月中旬完成方案制定;

2.5?1日前完成检验检测机构报名;

3.6?0日前完成样品制备:/p>

4.8?1日前完成样品发放、检验检测机构数据报告收集、中期报告编制;

5.9?0日前完成数据离群检验检测机构补测及整改结果整理、能力验证结果报告编制、/p>

三、能力验证结果处琅/p>

(一)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可视情况简化其相关项目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p>

(二)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通知一个月内,自行参加补测并完成整改,以书面形式将补测合格结果及整改报告提交我局审查确认后,方可重新开展相关项目检测;整改期间或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项目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如自行暂停结果不合格项目检测,但在后期资质认定复查或扩项中提出恢复该项目检测的,需提供该项目参加补测合格证明、/p>

(三)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由我局予以纠正并公布机构名单,并在监督抽查中提高对其抽查概率、/p>

(四)能力验证工作结束后,我局将在门户网站上通报验证结果,并推送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拒绝参加能力验证、未提交检测结果、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检验检测机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p>

四、其他相关事宛/p>

(一)本通知要求的参加对象中,必须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初测费用由我局承担、/p>

(二)在验证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我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591-87581090?591-87804684、/p>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p>

(此件主动公开(/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