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9/p>
现将《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实施细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p>
2021 11 5 ?/p>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 为进一步推进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精准化 规范化,有序开展动物防疫风险评价, 分类指导动物养殖 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完善防疫条件,落实动物防疫主 责任,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水平,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06599.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7320.html">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侊/a>》〉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19257.html">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p>
第二 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坚持 法依规、公平公正、分类实施、综合评?rdquo;原则、/p>
第三 适用于江西省内兴办动物饲养场 (隔离? 、动 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等场所 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p>
第四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主管全省动物防疫条件现场 审查与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p>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动物饲养?隔离?、动物屠 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场所的动 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p>
第五 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实行专家组 组长负责制。承担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单位 抽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 10 年以上从事畜牧兽医相兲/p>
工作人员 3-5 人组成专家组、确定专家组组长、/p>
第六 相关场所应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 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申请 表》,见附 1;场所地理位置图、周边与防疫相关的环境情况、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和人员情况等、/p>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农业农村部 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p>
第七 自收到申请人齐全的申请材料起?5 个工作日 内组织完成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工作(不计整改时间) 出具现场审查评估意见,并告知申请人、/p>
第八 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满 100 分 实行负面清单制,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分项评估,采用扣分法。对符合该项动物防疫条件的不扣分,对基本符合、不符合等情形,根据现场情况评估后扣除相应分值?00 分减 各分项被扣分值为最后得分,依据最后得分作出动物防疫条 件合格证审核发放决定和对动物防疫风险等级作出评价 论、/p>
第九 动物饲养?隔离? 审查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场区周边环境、场区功能布局、防疫设施设备、防疫技术力量和防疫制度建设等,同时对采用现代化养殖工艺、先进防
疫消毒设施设备等的,给予适当加分。具体评估细则见附件 2、/p>
动物饲养场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或动物饲养场设计 养殖规模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规模标准的,不予进行防疫条件现场审 查与风险评估、/p>
动物隔离场所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参照本条执行、/p>
第十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审查评估内容包括场区周边 环境、场区功能布局、防疫设施设备、防疫制度建设等。具 体评估细则见附件 3、/p>
第十一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审查评估 容包括场区周边环境、场区功能布局、防疫设施设备、防 制度建设等。具体评估细则见附件 4、/p>
第十二条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发放《动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不开展防疫条件风险等级评价,但应 具备相应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检查、/p>
第十三条 专家组综合评 80 分及以上的,审查结论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可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合评 70 分及以上不到 80 分的,审查结论为整改后通过 限期整改后重新审查评估达 80 分及以上的可发放《动 防疫条件合格证》,仍然达不 80 分的不予发证;综合评 不到 70 分的,审查结论为不合?rdquo;,不予发放《动物防?/p>
条件合格证》、/p>
审查与风险评估机关应将现场审查评估结果及时反 申请人,对不合格项提出整改要求和风险管控建议,对审查 与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p>
第十四条 以满 100 分计,根据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 综合得分,将动物防疫风险划分为低风险、较低风险 中风 险、高风险四个等级,用不同颜色表示。得 90 分及以上 为低风险 用绿色表示; 得分高于 80 ??低于 90 分, 为较低风险,用蓝色表示;得分高于 70 (? 低于 80 分, 为中风险,用橙色表示;得分低 70 分,为高风险,用 色表示、/p>
对防疫风险等级高的场所,提出整改要求,采取更严 的预防措施,加大疫病监测和兽医巡查频次,实施更严格的 检疫和调运监管措施、/p>
第十五条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 或者经营范围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由原发证机关予以 销、/p>
实施工艺改造变更、改建扩建、设施设备更换等,可 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提 30 日向原发证机 报告。发证机关应 20 日内完成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 将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通知申请人、/p>
变更单位名称或负责人的,应在变更 15 日内持有 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p>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停业的,应当于停业后 30 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p>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 15 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p>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请单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p>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 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 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经营动 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 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p>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 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经营动物、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等 场所,应当在每年 1 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 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p>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p>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国 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p>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1 12 1 日起施行、/p>
附件 1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申请?/p>
单位名称 |
设计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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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负责亹/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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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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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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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亹/p>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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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场所 类别 |
? 动物饲养圹/p> ?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
? 动物隔离场所 ?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圹/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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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清单 |
? 1.??建场所所在县(市、区)地图(标注场所具体地址 及经纬度、禁养区分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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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场所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国/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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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场所及周边地?标明周边半径 3 公里内自然屏 障、道路、畜禽分布及数量情况;标明以 4 种场所的分布情?nbsp;以及距离;标注周边居民、工业区、活畜禽交易市场、水源保抣/p> 地等重点场所分布及距? |
|||
? 4.设施设备、相关工艺简?突出生物安全方面) |
|||
? 5.生物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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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它材料 |
附件 2
动物饲养?隔离?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细刘/p>
1.场区周边环境评价
动物饲养场与周边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动物饲养场(隔离?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城镇居 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相隔合理距离。动物饲养场拥有良好的森林、山地等天然屏障和实体围墙、防疫沟壑、绿化隔离带等人工屏障可以不同程度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p>
1.1 与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相隔距离
1.1.1 大于 400 ?? 小于 500 ?不含) 的,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 屏障,不扣分:/p>
1.1.2 大于 300 ?? 小于 400 米的,扣 2 分,如有 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 场情况, 1-1.5 分;
1.1.3 小于 300 米的,扣 3 分、/p>
农村居民集中?村庄) 不在此条件规范范围、/p>
1.2 与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红线相隔距离
1.2.1 大于 400 ?? 小于 500 ?不含) 的,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 屏障,不扣分:/p>
1.2.2 大于 300 ?? 小于 400 米的,扣 2 分,如有 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 视情况, 1-1.5 分;
1.2.3 小于 300 米的,扣 3 分、/p>
1.3 与动物饲养场相隔距离
1.3.1 大于 400 ?? 小于 500 ?不含) 的,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 屏障,不扣分:/p>
1.3.2 大于 300 ?? 小于 400 米的,扣 2 分,如有 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 视情况, 1-1.5 分;
1.3.3 小于 300 米的,扣 3 分、/p>
1.4 与动物隔离场所相隔距离
1.4.1 大于 2000 ??小于 3000 ?不含) 的,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 然屏障,不扣分;
1.4.2 大于 1500 ?? 小于 2000 米的,扣 3 分, 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
则视情况 1-2 分;
1.4.3 小于 1500 米的,扣 5 分、/p>
1.5 与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相隔距离
1.5.1 大于 400 ?? 小于 500 ?不含) 的,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 屏障,不扣分:/p>
1.5.2 大于 300 ?? 小于 400 米的,扣 3 分,如有 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 视情况, 1-2 分;
1.5.3 小于 300 米的,扣 5 分、/p>
1.6 与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相隔距禺/p>
1.6.1 大于 400 ?? 小于 500 ?不含) 的,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 屏障,不扣分:/p>
1.6.2 大于 300 ?? 小于 400 米的,扣 3 分,如有 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 视情况, 1-2 分;
1.6.3 小于 300 米的,扣 5 分、/p>
1.7 与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相隔距离
1.7.1 大于 2500 ??小于 3000 ?不含) 的,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 然屏障,不扣分;
1.7.2 大于 2000 ?? 小于 2500 米的,扣 3 分, 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 则视情况 1-2 分;
1.7.3 小于 2000 米的,扣 5 分、/p>
1.8 与动物诊疗场所相隔距离
1.8.1 大于 450 ?? 小于 500 ?不含) 的,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 屏障,不扣分:/p>
1.8.2 大于 300 ?? 小于 450 米的,扣 2 分,如有 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 视情况, 1-1.5 分;
1.8.3 小于 300 米的,扣 3 分、/p>
1.9 与铁路、省道以上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相隔距禺/p>
1.9.1 大于 300 ?? 小于 500 ?不含) 的,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 屏障,则不扣分;
1.9.2 大于 200 ?? 小于 300 米的,扣 2 分,如有 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 视情况, 1-1.5 分;
1.9.3 小于 200 米的,扣 3 分、/p>
2.场区内布局评价
2.1 场区周围防疫隔离设施
2.1.1 场区周边未建有围墙的 3 分;
2.1.2 场区周边建有实体围墙,但没有实行全封闭的 则视情况,扣 1-2 分;
2.1.3 围墙高度低于 2 米的,则 1 分、/p>
2.1 牛羊养殖场采取栅栏式围墙或围栏的,可不扣 分、/p>
2.2 场区出入口防疫设?/p>
场区出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 4 米、深 0.3 米以 的消毒池、/p>
2.2.1 场区出入口处未设置消毒池的, 3 分;
2.2.2 场区出入口设置有消毒池,但低于规定标准的 则视情况,扣 0.5-1.5 分;
2.2.3 消毒池没有加盖雨棚的,扣 0.5 分、/p>
2.3 场区功能分区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应分开,并建有封闭的隔离设施 2.3.1 没有明确的生产区、生活办公区的, 4 分;
2.3.2 有明确的生产区、生活办公区,但没有隔离设施 的, 2 分;
2.3.3 有明确的生产区、生活办公区,有隔离设施但隔 离不完全的, 1 分、/p>
通过公司+农户模式,实行生产、防疫全程服务, 从事专门育肥家庭动物饲养场的,可适当放宽条件、/p>
2.4 生产区入口处防疫设置
生产区入口处应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 置消毒池或消毒垫、/p>
2.4.1 生产区入口处没有设置更衣消毒室的,扣 2 刅
2.4.2 生产区入口处有更衣消毒室,但设施简陋的,则 视情况, 0.5-1 分、/p>
2.4.3 各养殖栋舍出入口没有消毒池或消毒垫的,扣 1 分、/p>
2.5 生产区内道路布局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应分设,避免疫病病原交叉 染、/p>
2.5.1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没有分设的, 3 分;
2.5.2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但存在两条交叉 重叠的,则扣 0.5 分;
2.5.3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但存在三条以上 交叉、重叠的 则视情况,则 1-1.5 分、/p>
2.6 养殖栋舍间防疫距禺/p>
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 5 米以上或建有隔离设施、/p>
2.6.1 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 5 米以下且没有 隔离设施的, 2 分、/p>
2.6.2 栏舍间距离在 5 米以下,但全是封闭性栏舍的 1 分、/p>
2.6 1: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设置 隔离设施 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单向 不得交叉或回流。如有不符合的, 每缺一项扣 1 分、/p>
2:种畜养殖场还应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 采集车间。如有不符合的, 1 分、/p>
3.防疫设施设备评价
动物饲养场应配备必要的动物防疫设施设备、/p>
3.1 场区入口处消毒设夆/p>
3.1.1 场区入口处没有配置车辆消毒设备的,扣 2 分;
3.1.2 场区入口处没有配置人员、物品消毒通道和喷雾 紫外线等消毒设备的, 3 分、/p>
3.2 生产区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2.1 没有配置相应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的, 2 分; 3.2.2 配置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但不能满足生产所需
的,则视情况,扣 0.5-1 分、/p>
3.3 圈舍地面、墙壁和顶棚设施
圈舍地面、墙壁和顶棚应选用适宜材料,以便于清洗 毒、/p>
3.3.1 圈舍地面粗糙、粪污沟槽不易清理、不便于清洗 消毒的, 1 分;
3.3.2 圈舍墙面未粉刷或粗糙 不便于清洗消毒的,扣 1 分;
3.3.3 圈舍顶棚选材不适宜,不适宜清洗消毒和防潮保 温的,扣 1 分、/p>
3.4 兽医设施设备
动物饲养场应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 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p>
3.4.1 没有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 疫设备的兽医室, 3 分;
3.4.2 建有兽医室,但疫苗冷?冷藏)、消毒、诊疗等 防疫设备不全的,则视情况,扣 1-2 分、/p>
通过公司+农户模式的动物饲养场 由公司实施全 程防疫工作的,或实行防疫外包由第三方实施全程防疫服务 的, 本项不扣分、/p>
3.5 养殖废弃物处琅/p>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粪污收 处理、防疫等垃圾收集等设施设备,或通过委托协议由第 方进行无害化处理、/p>
3.5.1 未建有畜禽粪污收集、处理配套设施,且未委托 第三方进行处理的,扣 3 分;
3.5.2 建有粪污处理设施,但不配套、不能完全满足生 产规模需求的,则视情况, 1-2 分;
3.5.3 未建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且未委 第三方进行处理的,扣 3 分;
3.5.4 采用化尸?? 等简单方式处理病死动物, 建有处理设施但不能满足生产规模需求的,则视情况, 1-2 分;
3.5.5 未设有废弃疫苗、兽药、注射器及包装容器等 定收集设施设备的,扣 1 分、/p>
3.6 动物隔离设施
动物饲养场应建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 动物隔离舍,并与生产栏舍相隔合理距离、/p>
3.6.1 未建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 离舍的,每缺一项扣 1 分, 最多扣 2 分、/p>
3.6.2 动物隔离舍与生产畜禽舍距离小 300 米的,扣 1 分;
3.7 兽虫防护设施
动物饲养场应设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采取 防护措施、/p>
3.7.1 栋舍没有防鼠、防鸟、防虫等设施或措施的,扣 2 分、/p>
3.7.2 栋舍有防鼠、防鸟、防虫等设施或措施,但不 善的,则视情况, 0.5-1 分、/p>
3.7 规模牛羊饲养场本条不扣分、/p>
4.防疫技术人员评件/p>
动物饲养场应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习/p>
村兽医等防疫技术人员;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 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p>
4.1 防疫人员配置评价
4.1.1 未配备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等动物防疫人员的 2 分;
4.1.2 配有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等防疫技术人员,但不 能满足生产规模需求的,扣 1 分、/p>
通过公司+农户模式 由公司提供全程防疫服务的 家庭动物饲养场,可不扣分;通过防疫外包由第三方提供 疫服务的动物饲养场,防疫技术人员配备可适当减少、/p>
4.2 员工健康
4.2.1 未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检 的, 0.5 分;
4.2.2 员工健康状况未知,无相关人畜共患病健康证昍/p>
的, 0.5 分、/p>
5.防疫制度建设评价
动物饲养场应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 报告、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 等、/p>
5.1 防疫制度
5.1.1 未制定免疫制度的,扣 1 分;制定了免疫制度, 免疫程序不合理或未含强制免疫病种免疫程序的, 0.5 分;
5.1.2 未制定用药制度的,扣 1 分;制定了用药制度, 但用药制度不合理的, 0.5 分;
5.1.3 未制定隔离、消毒制度, 1 分;制定了隔离 消毒制度 但不合理或不完善的, 0.5 分;
5.1.4 未制定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制度的, 1 分; 制定了无害化收集处理制度,但不健全的,扣 0.5 分;
5.1.5 未制定动物疫病监测制度, 1 分;有动物疫 监测制度 但不合理或不完善的, 0.5 分;
5.1.6 未针对不同岗位、不同环节、不同对象制定相 的动物防疫制度的,扣 1 分;有相应制度,但不完善的, 0.5 分、/p>
5.1.7 未制定日常巡查制度的,扣 1 分;有日常巡查制 度, 但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的,扣 0.5 分、/p>
5.1.8 未制定购销台账制度的, 1 分;有购销台账 度, 但不完善的, 0.5 分、/p>
5.2 养殖档案制度
动物饲养场应制定养殖档案制度,且详实科学、可操作 性强,并妥善归档保存、/p>
5.2.1 无动物生产、投入品使用、防疫消毒、疾病诊疗 免疫接种、动物及产品进出场、无害化处理等养殖档案的 3 分;
5.2.2 有养殖档案,但不健全、不规范的,动物生产?/p>
投入品使用、防疫消毒、疾病诊疗、免疫接种、动物及产品 进出场、无害化处理等养殖档案每缺一项扣 0.5 分,最多扣 3 分、/p>
5.3 落实监管制度
5.3.1 未配备动物检疫申报员,不熟悉检疫规定和申报 程序的, 2 分;
5.3.2 未制定疫情报告制度的,扣 1 分;有疫情报告制 度, 但不完善或不规范的, 0.5 分;
5.3.3 未制定动物疫病监测阳性及疫情应急处置预桇/p>
的, 2 分;制定了预案,但不规范或缺乏可操作性的,扣 1 分、/p>
5.3 种畜禽饲养场应落实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净 制度,未制定本场动物疫病净化制度的,扣 2 分;制定了制 度, 但不合理、不科学的, 1 分、/p>
6.加分项目
6.1 采用多点布局、全封闭栏舍、全进全出养殖工艺, 运用自动化饲喂、智能化通风、温控等环境控制系统的工 化、现代化动物饲养场, 3 分;
6.2 动物饲养场建有完善的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烘 一体化洗消中心的, 3 分;
6.3 动物饲养场建有较为完善的兽医实验室,能正常开 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违禁添加物检测的,加 2 分;
6.4 动物饲养场建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暂 存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并由第三方进行专业化、无害化集中 处理的, 2 分、/p>
附件 3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细刘/p>
1.场区周边环境评价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与周边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 场、经营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种畜禽场、动物隔 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等相 隔合理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拥有良好的森林、山地、河 流等天然屏障和实体围墙、防疫沟壑、绿化隔离带等人工屏 障可以不同程度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屠宰加工场所建在 城市工业园区的,相关条件可适当放松、/p>
1.1 与生活饮用水源地相隔距离
1.1.1 大于 400 ?? 小于 500 ?不含) 的,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 屏障的,不扣分;
1.1.2 大于 300 ?? 小于 400 米的,扣 2 分,如有 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良好的天然屏障的, 视情况, 1-1.5 分;
1.1.3 小于 300 米的,扣 3 分、/p>
1.2 与动物饲养场相隔距离
1.2.1 大于 400 ?? 小于 500 ?不含) 的,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 屏障的, 不扣分;
1.2.2 大于 300 ?? 小于 400 米的,扣 2 分,如有 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的 则视情况,扣 1-1.5 分;
1.2.3 小于 300 米的,扣 3 分、/p>
1.3 与经营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相隔距禺/p>
1.3.1 大于 400 ?? 小于 500 ?不含) 的,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 屏障的,不扣分;
1.3.2 大于 300 ?? 小于 400 米的,扣 2 分,如有 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的 则视情况,扣 1-1.5 分;
1.3.3 小于 300 米的,扣 3 分、/p>
1.4 与动物隔离场所相隔距离
1.4.1 大于 2500 ??小于 3000 ?不含) 的,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 然屏障的 不扣分;
1.4.2 大于 2000 ?? 小于 2500 米的,扣 2 分, 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的 1 分;
1.4.3 小于 2000 米的,扣 3 分、/p>
1.5 与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相隔距离
1.5.1 大于 2500 ??小于 3000 ?不含) 的, 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 然屏障的 不扣分;
1.5.2 大于 2000 ?? 小于 2500 米的,扣 2 分, 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的 则视情况,扣 1-1.5 分;
1.5.3 小于 2000 米的,扣 3 分、/p>
1.6 与动物诊疗场所相隔距离
1.6.1 小于 200 米的,扣 2 分、/p>
2.场区功能布局评价
2.1 场区周围防疫隔离设施、/p>
2.1.1 场区周边未建有围墙的,扣 3 分;
2.1.2 场区周边建有实体围墙,但没有完全封闭的, 视情况, 1-2 分;
2.1.3 场区周边实体围墙低于 2 米的,扣 1 分、/p>
2.2 场区出入口设置及防疫设施配备
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分道设置。运输动物车 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 4 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 输车辆出口设置洗消通道、/p>
2.2.1 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未分道设置的, 3 分;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分道设置,但未做到?/p>
理隔离的,扣 1 分;
2.2.2 场区入口未设置消毒池的, 2 分;设有消毒 但未达标准要求的,扣 1 分; 消毒池未加盖雨棚的, 0.5 分;
2.2.3 场区出场通道未建有车辆洗消通道设施的, 3 分; 建有洗消设施,但不规范的,则视情况, 1-2 分、/p>
2.3 场区功能分区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应分开,并建有封闭的隔离设施 2.3.1 没有明确的生产区、生活办公区的, 3 分;
2.3.2 有明确的生产区、生活办公区,但没有隔离设施 的, 2 分;
2.3.3 有明确的生产区、生活办公区,有隔离实施但隔 离不完全的,则视情况,扣 1-1.5 分、/p>
2.4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防疫设施
2.4.1 无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的, 3 分;
2.4.2 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但无设备或设备不符合 定的,则视情况, 1.5-2 分;
2.4.3 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和设备,但无消毒记录的, 1 分、/p>
2.5 屠宰加工间入口处防疫设施
2.5.1 未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的, 2 分;
2.5.2 有更衣消毒室但无消毒设施和人员防护设备的,扣
1.5 分、/p>
2.6 相应工作和休息场所的配夆/p>
2.6.1 未设置独立的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的, 3 分;
2.6.2 设置了独立的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但与屠 宰规模不相适应的,则视情况,扣 1-2 分;
2.6.3 未设置相配套的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
的, 3 分;设置了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但未正常开展工 的,则视情况,扣 1-2 分、/p>
2.7 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的配备
2.7.1 未分别设置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和急宰 间的,扣 3 分;
2.7.2 设置了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和急宰间, 但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则视情况,扣 1-2 分、/p>
2.7 1: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设置有封 闭式熏蒸消毒间,如未设置的扣 2 分,设置但不符合规定的, 1 分、/p>
3.防疫等设施设备评件/p>
3.1 照明及采光设夆/p>
3.1.1动物装卸台未配备照度大于300Lx的照明设备的 1 分;
3.1.2 屠宰间未配备照度大于 500Lx 的照明设备的,扣
1 分;
3.1.3 生产区无良好的照明设备的,扣 1 分、/p>
3.2 屠宰间防疫检疫辅助设施设夆/p>
3.2.1 屠宰间未配备检疫操作台的, 3 分;
3.2.2 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但设置不能满足工作需 要的,则视情况, 1-2 分;
3.2.3 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未按照规定使用耐腐 蚀、不吸潮、易清洗的材料,视情况, 1-2 分;
3.2.4 屠宰车间内未配备防蚊蝇、昆虫、鼠类进入的 施的,扣 1 分;
3.2.5 屠宰间未安装通风和废气过滤设施的,扣 1 分、/p>
3.3 废弃物处理设施设夆/p>
屠宰场应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污水处 理场,且应设置在屠宰车间下风向,并与屠宰车间保持一 距离、/p>
3.3.1 未配备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 设备的, 3 分;有设备但不能正常运行不符合要求的,则 视情况, 1-2 分;未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但委托 业集中无害化处理机构处理,且有委托处理协议的,不扣分:/p>
3.3.2 未配备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的,扣 3 分,有设 备但不能正常运行不符合要求的,则视情况, 1-2 分; 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通过环评的不扣分:/p>
4.防疫制度建设评价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 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p>
4.1 防疫制度
4.1.1 未制定动物入场登记制度的,扣 1 分;制定有动 物入场登记制度, 但未有效落实或登记信息不全的 0.5 分;
4.1.2 未制定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的,扣 1 分;制定 有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但未有效落实或登记信息不 的, 0.5 分;
4.1.3 未制定隔离消毒制度的,扣 1 分,制定有隔离消 毒制度,但没有消毒记录或 (? 消毒药品使用记录的, 0.5 分;
4.1.4 未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的, 1 分,制定有无 化处理制度,但未得到有效落实或无登记表的,扣 0.5 分;
4.1.5 未制定购销台账制度的, 1 分;有购销台账 度, 但不完善的, 0.5 分;
4.1.6 未制定日常巡查制度的,扣 1 分;有日常巡查制 度, 但未具体落实的, 0.5 分、/p>
4.2 落实监管制度
4.2.1 未配备检疫申报员,不按规定认真执行屠宰检 申报并协助做好检疫工作的,扣 2 分;
4.2.2 未制定疫情报告制度的,扣 2 分;有疫情报告制 度但不能有效落实或缺乏操作性的,扣 1 分、/p>
5.加分项目
5.1 屠宰场入场出场实行分道行驶,建有完善的运输车 辆清洗、消毒、烘干一体化配套的洗消中心的,加 3 分;
5.2 动物屠宰场建有较为完善的兽医实验室,并通过 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评估的 2 分、/p>
附件 4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 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细刘/p>
1.场区周边环境评价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与周边生活饮用水 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动物饲养场、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城 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 要交通干线相隔合理距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拥有良好的森林、山地、河流等天然屏障和实体围墙、防 沟壑、绿化隔离带等人工屏障可以不同程度降低动物疫病传 播风险、/p>
1.1 与生活饮用水源地相隔距离
1.1.1 大于 2500 ??小于 3000 ?不含) 的, 1 分, 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 不扣分;
1.1.2 大于 2000 ?? 小于 2500 米的,扣 2 分, 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则视情况, 1-1.5 分;
1.1.3 小于 2000 米的,扣 3 分、/p>
1.2 与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相隔距离
1.2.1 大于 2500 ??小于 3000 ?不含) 的, 1 分, 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 不扣分;
1.2.2 大于 2000 (? 小于 2500 米的,扣 2 分, 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则视情况, 1-1.5 分;
1.2.3 小于 2000 米的,扣 3 分、/p>
1.3 与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相隔距禺/p>
1.3.1 大于 2500 ??小于 3000 ?不含) 的, 1 分, 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不扣分;
1.3.2 大于 2000 ?? 小于 2500 米的,扣 2 分, 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则视情况, 1-1.5 分;
1.3.3 小于 2000 米的,扣 3 分、/p>
1.4 与动物饲养场相隔距离
1.4.1 大于 2500 ??小于 3000 ?不含) 的, 2 分, 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 不扣分;
1.4.2 大于 2000 ?? 小于 2500 米的,扣 3 分, 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则视情况, 1-1.5 分;
1.4.3 小于 2000 米的,扣 4 分、/p>
1.5 与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相隔 距离
1.5.1 大于 400 ?? 小于 500 ?不含) 的, 1 分, 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不扣分;
1.5.2 大于 300 ?? 小于 400 米的,扣 2 分,如有 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 则视情况,扣 1-1.5 分;
1.5.3 小于 300 米的,扣 3 分、/p>
1.6 与动物隔离场所相隔距离
1.6.1 大于 2500 ??小于 3000 ?不含) 的, 1 分, 如有良好的天然屏障的 不扣分;
1.6.2 大于 2000 ?? 小于 2500 米的,扣 2 分, 有良好的天然屏障的,则视情况,扣 1-1.5 分;
1.6.3 小于 2000 米的,扣 3 分、/p>
1.7 与动物诊疗场所相隔距离
1.7.1 大于 2500 ??小于 3000 ?不含) 的, 1 分, 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 不扣分;
1.7.2 大于 2000 ?? 小于 2500 米的,扣 2 分, 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则视情况,扣 1-1.5 分;
1.7.3 小于 2000 米的,扣 3 分、/p>
1.8 与铁路、省道以上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相隔距禺/p>
1.8.1 大于 300 ?? 小于 500 ?不含) 的, 1 分, 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不扣分:/p>
1.8.2 大于 100 ?? 小于 300 米的,扣 2 分,如有 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 则视情况,扣 1-1.5 分;
1.8.3 小于 100 米的,扣 3 分、/p>
2.场区功能布局评价
2.1 场区周围防疫隔离设施
2.1.1 场区周围未建有围墙的 3 分;
2.1.2 场区周围建有实体围墙,但没有实行全封闭的 则视情况,扣 1-2 分;
2.1.3 围墙高度低于 2 米的,扣 1 分、/p>
2.2 场区出入口设置及防疫设施
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分道设置。运输动物车 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 4 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 输车辆出口设置洗消通道、/p>
2.2.1 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未分道设置的, 3 分;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分道设置,但未做到 理隔离的,扣 1 分;
2.2.2 场区入口未设置消毒池的, 2 分;设有消毒 但未达标准要求的,扣 1 分; 消毒池未加盖雨棚的, 0.5 分;
2.2.3 场区出场通道未建有车辆洗消通道设施的, 3 分; 建有洗消设施,但不规范的,则视情况, 1-2 分、/p>
2.3 场区功能布局
2.3.1 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未分开的, 3 分, 生产区与生活区虽分开,但无隔离设施的,则视情况, 1-2 分;
2.3.2 无害化处理区未设置预处理间、无害化处理间 冷库等的,扣 3 分, 分别设置但不符合规定的, 则视情况 1-2 分;
2.3.3 动物预处理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未设置人员更 衣室,出口处未设置有消毒设施的, 3 分;设置更衣室、消 毒设施不齐全的,则视情况,扣 1-2 分、/p>
3.防疫设施设备评价
3.1 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未配置机动消毒设备的,扣 2 分、/p>
3.2 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专用密闭车辆配夆/p>
未配备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专用密闭车辆的, 3 分; 备专用密闭车辆,但车辆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则视情况, 1 分、/p>
3.3 病原学检测设备和检测能劚/p>
未配备主要病原检测设 (PCR ? 的, 2 分;有病 学检测设备但未正常开展检测工作的,扣 1 分、/p>
3.4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夆/p>
3.4.1 预处理间、无害化处理间未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 处理设施设备的, 3 分;
3.4.2 预处理间、无害化处理间无人员防护设施设备的, 2 分。有防护设施设备但不能正常运转的,则视情况, 0.5-1 分、/p>
3.5 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未配备相应规模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的, 3 分; 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但不完备的,则视情况, 1-2 分 通过环保审查的不扣分、/p>
4.防疫制度建设评价
4.1 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制?/p>
未制定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制度的, 2 分, 有制度但未得到有效落实或无登记表 则视情况,扣 0.5-1分、/p>
4.2 隔离消毒制度
未制定隔离消毒制度的,扣 2 分,有隔离消毒制度但 消毒记录或消毒药品使用记录的,则视情况, 0.5-1 分、/p>
4.3 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制?/p>
未制定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等购销台账制度的, 2 分;有购销台账制度但未得到有效落实或无详细登记表的 则视情况,扣 0.5-1 分、/p>
4.4 人员防护制度
未制定人员防护制度的,扣 2 分,有人员防护制度但 得到有效落实的,则视情况,扣 0.5-1 分、/p>
4.5 日常巡查制度
未制定日常巡查制度的,扣 1 分;有日常巡查制度, 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的,扣 0.5 分、/p>
5.加分项目
5.1 无害化处理场建有入场出场分开,建有完善的运输 车辆清洗、消毒、烘干一体化的配套洗消中心的,加 3 分;
5.2 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建有较为完善的兽医实验室,并 通过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评估的, 2 分、/p>
文件下载: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