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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区豇豆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桂农厅办发〔20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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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3-02 14:37:5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569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和重要批示精神,确保2023年全区豇豆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整治行动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豇豆质量安全监管,规范豇豆禁用农药和常见残留检出超标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桂农厅办发〔2023〕23号
发布日期 2023-02-20 生效日期 2023-0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78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强豇豆质量安全监管,加大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豇豆禁用农药和常见残留检出超标农药问题的排查力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决定即日起开展2023年全区豇豆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现将《2023年全区豇豆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2月19日

2023年全区豇豆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和重要批示精神,确保2023年全区豇豆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整治行动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豇豆质量安全监管,规范豇豆禁用农药和常见残留检出超标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源头管控、依法行政,加大执法检查打击力度,进一步解决我区豇豆农药残留检出超标等问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治理重点

(一)突出重点时节

豇豆在广西多数地区均有种植,但从南到北种植时间、集中上市时间有所不同。按照农业农村部划分,广西南部属于热带种植区,豇豆监测合格率在全国处于最低水平,禁用农药检出和常规农药残留检出超标问题都较突出;中部和北部属于亚热带种植区,豇豆监测合格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禁用农药检出和常规农药残留检出超标均存在。各市要准确把握辖区内豇豆生产规律,分区有序推进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执法检查。

(二)突出重点问题

一是豇豆禁用农药检出。重点是克百威、三唑磷、氧乐果、灭多威、甲基异柳磷、乙酰甲胺磷、水胺硫磷、氟虫腈。

二是常规农药残留检出超标。重点是灭蝇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噻虫嗪、啶虫脒、阿维菌素、氯虫苯甲酰胺、氯氟氰菊酯。

各市可根据风险监测和用药实际,增加需要重点关注的农药品种。

二、重点任务

以排查豇豆禁用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和豇豆残留检出超标常规农药使用情况为重点,围绕豇豆禁用农药和常见残留检出超标农药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环节存在的非法生产、违规销售、不按规定使用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整治,依法从严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行为。

(一)农药生产环节。自治区、市、县三级联动,对全区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执法检查。主要检查农药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无证生产现象;农药生产范围是否与审批一致,有无超范围生产情况;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满足生产实际需要;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台账是否清楚;产品质量检测情况,是否做到批批检测;产品包装标签和二维码是否规范,能否满足溯源管理要求等。对生产限制使用农药的企业,重点检查出口手续是否完备,核查实际出口的时间、国家或地区、数量是否与生产企业报告的信息相符,是否存在境内销售和委托贸易公司代办出口情况。一旦发现禁用农药非法生产经营线索,应及时报告和处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及“黑工厂”“黑窝点”。

(二)农药经营环节。自治区、市、县三级联动,对一般农药经营门店开展全面检查,对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门店开展重点检查。对一般农药经营门店,主要检查农药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无超范围经营,特别是有无非法经销禁限用农药情况;农药进销台账是否真实准确,能否做到销售产品可追溯;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产品标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经营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是否熟悉农药经营规定和农药使用常识,是否按《农药管理条例》要求落实记账管理;经营场所是否与生活区有效隔离,是否落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要求等。对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门店,在上述检查内容的基础上,再突出检查是否符合自治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布局规划,经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限制使用农药是否实行专区存放、专柜销售,限制使用农药是否实名购买。

(三)豇豆生产环节。自治区、市、县三级联动,对豇豆生产环节开展全面检查。主要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主体是否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是否有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是否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采摘上市时是否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规定等。同时跟踪核查农药经营门店销出的豇豆禁用农药实际用途,严查在生产期中使用豇豆禁用农药的行为。

三、执法行动安排

(一)开展豇豆禁用农药执法大排查。各地根据辖区内豇豆实际种植情况,在豇豆生产用药高峰期,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豇豆禁用农药大排查,全面检查非法生产销售豇豆禁用农药的情况,跟踪核查销出的豇豆禁用农药实际用途,严查生产期中使用豇豆禁用农药的行为,有效遏制豇豆种植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农药问题。

(二)开展豇豆产品质量执法大排查。各地根据辖区内豇豆实际种植情况,在豇豆集中上市期,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既要检测禁用农药,也要检测常规农药。抽检结果确认不合格的,立即开展调查处置行动,查找问题根源,及时化解豇豆农药残留风险隐患,确保我区豇豆产品安全稳定供应,严防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三)开展豇豆专项执法抽查行动

1.抽查任务

在南宁、柳州、桂林、北海、贵港、来宾、崇左7个豇豆主要种植区域开展专项执法抽查行动。执法抽查行动由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1)上半年任务。在豇豆生产用药高峰期,每个市分别抽样豇豆突出重点问题农药10批次;在豇豆集中上市期,每个市分别抽样豇豆10批次。

(2)下半年任务。在豇豆集中上市期,每个市分别抽样豇豆10批次。

2.检测单位

抽检费用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第三方检测机构和送样地址待确定后另行通知。

3.完成时间

(1)上半年任务。5月30日前完成抽样和送检,6月15日前完成检测,6月30日前对检测不合格样品进行立案查处。

(2)下半年任务。10月30日前完成抽样和送检,11月15日前完成检测,11月30日前对检测不合格样品进行立案查处。

完成案件查处后,将查处结果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本着生命至上的理念,高度重视2023年全区豇豆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整治行动。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周密筹划,认真组织,狠抓落实。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具体人员职责分工,确保执法整治行动取得成效。

(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历年监测中发现问题的重点农药生产经营主体和豇豆生产主体的跟踪监管,全面核查不合格产品,全力追踪查处问题产品。对农药企业生产假农药和禁用农药的,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对农药经营企业销售禁用农药、无证销售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豇豆生产者将豇豆禁用农药用于豇豆生产的,一律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要坚决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深入追查问题线索,对监督抽查、巡查检查、媒体曝光、群众投诉等发现的问题产品,要上挖源头、下追流向,顺藤摸瓜、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该收缴的收缴,该吊证的吊证,该移送的移送,必要时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做到“让严重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三)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推动跨市跨县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和案件会商,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我区豇豆质量安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不定期对各市执法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请各市分别于2月25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5月30日前将上半年执法整治行动总结及统计表(见附件)、于11月30日前将2023年执法整治行动总结及统计表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案件随时上报。

联系人:盛宇明、黄枥,联系电话:0771-5858563,电子邮箱:gxnyzfj@163.com。

附件:2023年全区豇豆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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