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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新加坡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023年第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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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3-02-28 04:34:57 来源9a href="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863088/index.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海关总署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430
核心提示?023??日,新加坡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2?日,该国北区(North)在野生动物中发?起非洲猪瘟,1头野猪发病、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div>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023年第19叶/td>
发布日期 2023-02-24 生效日期 2023-02-2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检验检?进出叢/td>
备注

2023??日,新加坡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2?日,该国北区(North)在野生动物中发?起非洲猪瘟,1头野猪发病、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新加坡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新加坡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p>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新加坡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新加坡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p>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新加坡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p>

四、来自新加坡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p>

五、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新加坡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p>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p>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p>

特此公告、/p>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p>

2023??4?/p>

公告下载链接9/p>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新加坡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新加坡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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