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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筕/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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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023-02-02 09:13:13 来源9a href="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jiedu/202302/t20230201_3864856.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财政?/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388
核心提示: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的决策部署,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div>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的决策部署,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21060.html">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p>

《公告》规定,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210?610?710?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已办理的出口退税按现行规定补缴、/p>

《公告》要求,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申请办理进口免税等手续时,需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出现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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