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9/p>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长江河口海域重叠区域(以下简?ldquo;重叠区域)管理工作,促进河口海域资源合理高效保护和利用,推动现代海洋城市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印发的《加强长江河口海域重叠区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自然资办函?022?614号)要求,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9/p>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海洋强国战略目标,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按?ldquo;统筹兼顾、探索创新、依法推?rdquo;的要求,建立依法有序、权责一致、分工合理、运行高?rdquo;的重叠区域管理机制,提升河海治理水平,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p>
(二)基本原刘/p>
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重叠区域管理工作,利用科学管理方式、先进管理手段,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探索符合重叠区域实际的管理模式、/p>
坚持保护优先。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强化底线约束和用途管制,采取积极措施,力求节约资源、保护生态,推进重叠区域开发利用、/p>
坚持统筹发展。贯彻海洋强国战略,保障水安全,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统筹推进水利和海洋事业协调发展,不断完善治理体系,持续提高治理能力、/p>
二、重叠区域范図/p>
依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上海市海洋功能区划?0112020年)》《长江口综合整治开发规划》《上海市海岸线修测成果》等涉海、涉水规划成果,本市重叠区域范围为:自沪苏行政区域界线起,东至沪苏行政区域界线终点P16、长江口?0号灯标、南汇嘴地标三点连线,南至长江口南岸大陆海岸线的水域范围、/p>
海陆管理分界线以市政府批准的海岸线修测成果为准、/p>
三、重点任加/p>
(一)严格落实国家规刑/p>
强化重叠区域内水务、海洋、能源、交通、生态环境等相关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确保重叠区域内的保护性范围、开发边界等重要空间参数一致,优化空间布局、有效配置自然资源、提高河口海域管控水平、/p>
(二)明确涉水涉海管理职责分?/p>
在重叠区域范围内,市、区海洋、水务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进行监管、/p>
(三)严格落实涉水涉海审批制?/p>
重叠区域内的新建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涉水、涉海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涉水行政许可事项按照现有做法执行。涉海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如下要求办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核准、备案时间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时间?022??9日以后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用海用岛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海域使用权或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严格管控围填海,新增围填海项目必须按照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履行围填海报批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用海后方可实施、/p>
在重叠区域作出的防洪排涝、河势控制、航道整治、生态保护修复等工程的涉水、涉海审批,市、区水务、海洋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抄送相关部门,并依?ldquo;一网通办一网统?rdquo;系统实现审批信息共享,促进河海管理数据整合应用、/p>
(四)分类处置历史遗留项目用浶/p>
1.免于办理用海手续。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或《上海市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已圈围成陆区域,不再办理用海手续。该类区域依据国家有关标准,按照程序划入本市陆域范围、/p>
2.到期前办理用海手续。持《上海市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实施围海、构筑物等用海的,滩涂许可证到期后办理用海手续。滩涂许可证许可期限内,项目用海类型、范围如发生变化,用海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海手续、/p>
3.限期办理用海手续。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或《上海市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存续项目用海,限期依法妥善解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准予其继续用海,督促用海单位及时完成海域使用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置、/p>
4.技术保障与支持。市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浦东、宝山、崇明等区海洋主管部门,依托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和遥感监视监测技术等,全面调查海域使用现状,主动为用海单位提供技术保障和数据服务,规范高效、依法妥善推进历史遗留项目用海问题解决、/p>
历史遗留项目用海处置的具体方案,由市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沿海区政府研究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实施、/p>
(五)开展海域综合评估和生态保护修夌/p>
根据重叠区域实际情况,市海洋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沿海区政府组织开展海域综合评估,重点评估项目用海与有关规划的符合性、开发利用活动对所在区域海洋资源和生态的影响,实施长江河口海域、海岸线生态保护修复和重大项目用海监测评估、/p>
(六)健全长效监管机刵/p>
1.加强项目用海监管。运用遥感、空间定位、卫星航片、视频监控等方式方法,对重叠区域用海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侵占岸线、非法设障、未批先建等活动和安全隐患,为重叠区域管理和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撑;市海洋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监管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022?40号)要求,做好项目用海监管,将相关信息定期报送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p>
2.强化海域执法监督。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重叠区域用海活动执法检查,查处新增违法用海活动;将历史遗留项目用海情况纳入重点监督检查事项,督促用海单位做好整改处置并按照要求办理用海手续、/p>
四、保障措於/p>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浦东、宝山、崇明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重叠区域河海管理的重要性,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快分类处置历史遗留项目用海,认真落实河海管理工作要求,加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力度、/p>
(二)强化协同联动。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资源要素配置和海域空间管控意识,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形成管理合力、/p>
(三)完善法规标准。按照程序推动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地方性法规政策研究制订。开展海域使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海洋灾害防御等领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按?ldquo;一件事一次办的要求,探索创新和持续推进水务海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提高河海管理效能、/p>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0?/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