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环规字?022??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环规字?022??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11-11 11:12:57 来源9a href="http://sthjj.gz.gov.cn/gkmlpt/content/8/8658/post_8658970.html#630"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8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办法》,现予印发实施、/div>
发布单位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穗环规字?022?叶/td>
发布日期 2022-11-09 生效日期 2023-01-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24-12-31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rdquo;改革,落实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13721.html">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办法》,现予印发实施、/p>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1??/p>

广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021?4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粤环函?021?4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022?号),落?ldquo;三线一?rdquo;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ldquo;规划环评)的宏观引领功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ldquo;项目环评)联动,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p>

一、基本要汁/p>

在环境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考核要求、环境管理体系较为健全的产业园区内,推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依据其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风险大小,分类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效能,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推动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p>

二、实施范図/p>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转移工业园等产业园区以及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其他各类产业园区、/p>

(二)依托产业园区发展的产业集聚地以及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集中区等区域、/p>

三、适用条件

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业发展方向、地理边界、管理主体明确;

(二)已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工作,且采纳落实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p>

(三)环境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考核要求:/p>

(四)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

(五)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且?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p>

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具体产业园区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成熟一批、推进一?rdquo;的原则发布、/p>

四、联动内容及要求

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符合 三线一?rdquo;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以及产业园区的产业定位的,可优化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p>

(一)豁免环评手续、/p>

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应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p>

1.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ldquo;名录)有关规定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p>

2.以下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具体类别包括9/p>

?)塑料制品业(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

?)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标准厂房(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p>

?)专业实验室(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

?)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建设项目:/p>

?)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的改造项目、/p>

(二)简化环评编制、/p>

按照名录有关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可简化相关评价内容,包括9/p>

1.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的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

2.符合时效性要求的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评价(区域环境质量呈下降趋势或项目新增特征污染物的除外);

3.建设项目依托的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已按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并运行的相关评价内容:/p>

4.编制依据、环境功能区划、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等,或区域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报告中已有的内容或资料,无需另行编写或调查、/p>

(三)实行打捆审批、/p>

按照名录有关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开展专项评价工作的除外)且项目类别相同的建设项目,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p>

五、申报和认定

市生态环境局结合三线一?rdquo;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规划环评要求,根据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组织和协调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认定工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产业园区(或辖区内拟纳入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的申报工作,相关程序如下:

(一)申报。符合本办法三、适用条件有关要求的产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区人民政府)可按自愿申请的原则进行申报。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每年6月底?2月底)、/p>

(二)认定。市生态环境局收到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产业园区所在辖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开展认定工作,反馈认定结果、/p>

(三)发布名单。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和联动期限、/p>

六、工作保際/p>

市生态环境局、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要形成合力,高质量推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切实发挥规划环评优化产业布局与生态安全格局的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p>

(一)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服务和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做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政策宣传,加强相关产业园区入园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检查,并结合双随机抽查,强化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等方式,构建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强对实施联动产业园区的环境监测,明确产业园区及产业园区内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对联动过程中出现重大环境问题,或者不再具备本办法三、适用条件有关要求的产业园区,市生态环境局将终止该产业园区的联动、/p>

(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要加强统筹管理。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环评编制工作,严格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要求,重点关注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任务;组织开展产业园区环境监测,对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组织整改,抓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对产业园区四至范围发生变化,规划定位、布局等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依法重新或补充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对可能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或对环境有其他重大影响,实施五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规划,按规定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环境管理状况评估工作,并及时公开共享相关信息、/p>

(三)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要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产业园区内入驻企业(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做好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做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自行监测、环境信息公开等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环保设计,落实法律、法规、标准及相技术规范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p>

本办法自20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如出台或调整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p>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地区9/font>广州?nbsp;
标签9/font>规划放管?nbsp;评价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2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