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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4-(三氟甲基)烟酰胺认定的意见 (农办农?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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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3-01-29 10:00:12 来源9a href="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2301/t20230129_6419377.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农业农村?/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205
核心提示?-(三氟甲基)烟酰胺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虫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应按照农药管理、/div>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
农业农村?/div>
发布文号 农办农?023?叶/td>
发布日期 2023-01-19 生效日期 2023-01-19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9/p>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要求明?ldquo;4-(三氟甲基)烟酰?rdquo;化学物质是否属于农药管理范畴的函》(浙农字函?022?58号)收悉。我部高度重视,组织农药领域专家进行了论证。认为:4-(三氟甲基)烟酰胺是氟啶虫酰胺的代谢产物,具有杀虫活性,美国、欧盟已将其纳入氟啶虫酰胺在食品中的残留定义物。部分农药企业已申请或取得了该化合物的杀虫组合物等专利,防治对象包括蚊虫、棉蚜、白粉虱、水稻褐飞虱等。该化合物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虫害,依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410.html">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应按照农药管理、/p>

4-(三氟甲基)烟酰胺尚未在我国作为农药登记,企业在高效氯氰菊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联苯菊酯等杀虫剂中隐性添加该化合物,用于农业害虫防控,作为农药生产销售,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依法监管、/p>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3?/p>

附件9/p>

农办农?02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4-(三氟甲基)烟酰胺认定的意见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认定农业预防农药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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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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