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卫函?023?5?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卫函?023?5?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3-01-20 09:51:44 来源9a href="https://wjw.ah.gov.cn/public/7001/56609831.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01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平稳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根据《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救治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023?号)和《关于加强治疗新冠病毒感染中药协定处方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使用的通知》(国中医药综医政函?022?39?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实际,现就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卫函?023?5叶/td>
发布日期 2023-01-19 生效日期 2023-01-19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省属省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平稳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ldquo;乙类乙管,根据《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救治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023?号)和《关于加强治疗新冠病毒感染中药协定处方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使用的通知》(国中医药综医政函?022?39?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实际,现就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9/p>

一、明确调剂品种及范围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文件要求,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遴选了一批已经取得省药监局审批或备案,以新冠病毒感染症状为适应症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详见附件),供省内相关中医医疗机构应急调剂使用。应急调剂时限先行执行至2023??1日。申请调剂的医疗机构应为省内二级及以上中医医疗机构,以进一步促进分级诊疗,满足新冠患者用药需求、/p>

二、加快调剂审批程庎/p>

省药监局对纳入应急调剂的中药制剂实施快速审批,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情况抄送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p>

三、落实医疗保障措於/p>

省医保局按照《关于实?ldquo;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023?号)规定,将调剂品种目录内符合条件的中药制剂按程序报国家医保局备案通过后,临时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先行执行至2023??1日、/p>

四、严格质量控制管琅/p>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双方应加强中药制剂调剂质量控制管理,确保中药制剂安全、合理使用。中药制剂调出医疗机构对中药制剂的质量负主体责任,要对调入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和用药指导;中药制剂调入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中药制剂说明书要求,加强储存保管和合理应用,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p>

五、加强调剂使用监箠/p>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医疗保障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监管,强化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切实保障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安全、/p>

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联系人:张金国;联系电话:0551-62998084;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高扬;联系电话:0551-62999254:/p>

省医疗保障局联系人:何云艳;联系电话?551-69029756、/p>

附件:第一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品种目?xlsx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3??9?/p>

地区9/font>安徽
标签9/font>感染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