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016?03号),现将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化妆?rdquo;相关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p>
二、自2016?0?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ldquo;纳税?rdquo;)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p>
三、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016?0?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016?1?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p>
四、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006?9号)规定,设立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p>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同时废止、/p>
特此公告、/p>
国家税务总局
2016?0?9?/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