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类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自2022年起已不再对第一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023年是对第二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最后一年,该类农产品进口数量达到年度触发水平后,有关在途产品不再适用协定税率。现?022年度第二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023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p>
特此公告、/p>
附件?nbsp;2022年度第二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023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情况?doc
海关总署
2022?2?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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