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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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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12-28 05:17:45 来源9a href="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4767730/index.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海关总署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220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且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1叶/td>
发布日期 2022-12-28 生效日期 2022-12-2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检验检?进出叢/td>
备注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ldquo;乙类乙管且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日起,取消入境人员全员核酸检测,所有入境人员均需向海关申报入境前48小时内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海关对健康申报正常且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的入境人员,放行进入社会面;对健康申报异常或出现发热等症状的入境人员,根据排查情况实施分类处置、/p>

二、相关省(自治区)按程序分类推动边境口岸有序稳妥恢复开通货、客运、/p>

三、自2023??日起,取消所有进口冷链食品和非冷链物品口岸环节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核酸监测检测等措施、/p>

特此公告、/p>

海关总署

2022?2?8?/p>

公告下载链接9/p>

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有关事项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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