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世界海关组织公布?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各成员已就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产品名称及编码?012年版《协调制度》向2022年版转换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达成一致。按照《办法》第三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现将转版后的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见附?)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2)予以公布,?023??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附?和附?同时停止执行、/p>
二、自2023??日起,《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印度尼西亚,《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特别货物清单》(见附?)。输印度尼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执行、/p>
特此公告、/p>
附件?nbsp;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doc
海关总署
2022?2?3?/p>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9/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