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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准入不准营”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 海南自贸港实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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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12 05:58:02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74
核心提示:省政府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省人大发布《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取消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等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在海南取得突破。
       11月30日,省政府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省人大发布《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取消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等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在海南取得突破。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严格落实“非禁即入”,在“管得住”的前提下,对具有强制性标准的领域,原则上取消许可和审批,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市场主体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以过程监管为重点的投资便利措施,逐步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

作为全国首个探索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改革的省份,海南聚焦市场主体准营困境,全面梳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协同省农业厅、省旅文厅、省水务厅、省气象局形成可实行承诺即入的事项清单,会同省人大法工委、省司法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完善制度设计,在具有强制性标准的领域取消了一批许可事项,并配套出台了管理制度《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海南成为全国首个出台承诺即入制相关立法的省份。

海南承诺即入制改革得到了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气象局的大力支持。

承诺即入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了行政机关的干预,对具有强制性标准的领域,原则上取消许可和审批,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实行“标准制+承诺制+备案制”管理,实现市场主体“自由生、自主营”。《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明确了承诺即入制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厘清推进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改革的职责,建立了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和信用约束机制,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构建市场主体自负其责、社会公众协同参与、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的市场监管新机制。

下一步,海南将推动出台承诺即入制失信惩戒管理规定,优化事中事后监管,视评估情况依法动态更新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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