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商务局9/p>
为贯彻落实〉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16289.html">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商流通发?022?1号)文件精神和全国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老字号在扩内需、稳增长、促消费、惠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区实际,西藏自治区商务厅研究制定了?ldquo;西藏老字?rdquo;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p>
附件:?ldquo;西藏老字?rdquo;认定管理办法《/p>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2022?1??/p>
附件1
西藏老字?rdquo;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 刘/p>
第一 为培育、扶持和保护西藏老字?rdquo;,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进一步加强对西藏老字?rdquo;的规范管理,以促进其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p>
第二 本办法所?ldquo;西藏老字?rdquo;,是指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p>
第二 宙/p>
第三 认定名称:西藏老字号(中文(/p>
Xizang Time-honored Brand(英文)
第四 认定范围
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p>
第五 西藏老字?rdquo;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西藏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认定的日常工作、/p>
第六 认定条件
申报西藏老字?rdquo;的市场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p>
(二)字号传承已?0年;
(三)具有与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p>
(四)具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
(五)具有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p>
(七)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p>
第七 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西藏老字?rdquo;的市场主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9/p>
(一?ldquo;西藏老字?rdquo;申报?/p>
(二)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三年经营情况;
(三)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p>
(四)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材料:/p>
(五)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材料;
(六)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p>
(七)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p>
(八)市场主体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社会荣誉等证明材料:/p>
(九)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十)认定评审过程中评审组认为确有必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p>
第八 认定程序
西藏老字?rdquo;的认定程序包括:发布通知、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别、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作出决定等、/p>
具体步骤9/p>
(一)发布通知: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发布开?ldquo;西藏老字?rdquo;认定的通知、/p>
(二)提出申请:申请认定?ldquo;西藏老字?rdquo;的市场主体,应在通知规定日期内,向所在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按照要求提交格式规范的佐证材料、/p>
(三)资料提交:所在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所在地地(市)商务局复审、/p>
(四)调查鉴别:地(市)商务局对申报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调查、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送西藏自治区商务厅、/p>
(五)专家评审:西藏自治区商务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评审、论证工作,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可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拟认定的西藏老字?rdquo;名单、/p>
(六)社会公示:自治区宣传部门组织自治区媒体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并同时在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拟认定名单有异议的,均可向西藏自治区商务厅提出。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应及时对异议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在接到异议信息?5个工作日内作出)。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p>
(七)作出决定: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由西藏自治区商务厅认定?ldquo;西藏老字?rdquo;,颁发统一制作的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p>
第九 西藏老字?rdquo;认定由西藏自治区商务厅组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西藏自治区商务厅不授权任何商协会、社团、市场主体或个人开?ldquo;西藏老字?rdquo;认定工作、/p>
第三 标识使用
第十 西藏老字?rdquo;市场主体可以在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介绍材料中规范使?ldquo;西藏老字?rdquo;标识、/p>
西藏老字?rdquo;市场主体在使?ldquo;西藏老字?rdquo;标识时,应与获得认定的市场主体名称和代表性注册商标相一致、/p>
第十一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统一制作和颁?ldquo;西藏老字?rdquo;证书和牌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p>
第四 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西藏老字?rdquo;称号的市场主体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县(区)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ldquo;西藏老字?rdquo;的相关管理工作、/p>
第十三条 获得西藏老字?rdquo;称号的市场主体如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地(市)商务局备案,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地(市)商务局应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西藏自治区商务厅报备9/p>
1.单位名称变更:/p>
2.经营地址变更:/p>
3.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变更:/p>
4.市场主体实际控制权变更;
5.市场主体注销登记:/p>
6.市场主体注册商标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p>
7.其他重大变更、/p>
第十四条 获得西藏老字?rdquo;称号的市场主体应当在每年2?8日前向所在地地(市)商务局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地(市)商务局于每??5日前汇总报西藏自治区商务厅、/p>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或未按规定对市场主体经营信息重大变更进行报备的,地(市)商务局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西藏自治区商务厅经核实后,视情节可决定暂停?ldquo;西藏老字?rdquo;标识使用权或取消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并向社会公布、/p>
第十六条 获得西藏老字?rdquo;称号的市场主体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地(市)商务局经核实后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西藏自治区商务厅经核实后,视情节可决定暂停?ldquo;西藏老字?rdquo;标识使用权或取消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一)利?ldquo;西藏老字?rdquo;称号,粗制滥造、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p>
(二)伪造、涂改、复制、出借、出租、出?ldquo;西藏老字?rdquo;证书、牌匾、标志等证明文件皃
(三)其他违法违规、失信行为、/p>
第十七条 获得西藏老字?rdquo;称号的市场主体由于经营状况变化,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西藏商务厅经核实后取消其西藏老字?rdquo;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并向社会公布、/p>
第十八条 被取?ldquo;西藏老字?rdquo;称号的品牌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p>
第十九条 认定?ldquo;西藏老字?rdquo;的市场主体,优先推荐参加中华老字?rdquo;的认定、/p>
第五 刘/p>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p>
第二十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