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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牧?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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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11-16 04:53:53 来源9a href="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syj/202211/t20221116_6415586.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农业农村?/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11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检疫工作,方便畜禽产品流通,现就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施行后,屠宰检疫以及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以下简称“出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div>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
农业农村?/div>
发布文号 农办牧?022?1 叶/td>
发布日期 2022-11-16 生效日期 2022-11-16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9/p>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检疫工作,方便畜禽产品流通,现就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施行后,屠宰检疫以及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以下简?ldquo;出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

一、对到达目的地后分销的畜禽产品,不再重复出证、/p>

二、对经检疫合格的畜禽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等直接从屠宰线生产的畜禽产品出证、/p>

三、已经实施畜禽产品无纸化出证并实现电子证照互通互认的地区,对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畜禽产品,继续在本屠宰企业内分割加工的,不再重复出证,附具动物检疫证明电子证照加注件、/p>

四、尚未实施畜禽产品无纸化出证并实现电子证照互通互认的地区,暂时对在本屠宰企业内分割加工的畜禽产品继续出证、/p>

五、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022?号)要求,在我部指导下加快动物检疫信息化进程,在2025年底前全面实施无纸化出证,推动实现动物检疫证明电子证照全国互通互认、/p>

六、应当检疫出证的畜禽胴体包括畜禽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躯体部分,也包括家畜躯体部分的二分体、四分体、/p>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1?1?/p>

附件9/p>

农办牧?022?1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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