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食经发?022?9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食经发?022?9号)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11-11 04:56:23 来源9a href="https://www.samr.gov.cn/spjys/tzgg/art/2023/art_abca591d18704fa6a28d293799d7295e.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702
核心提示:为严格遵守《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着力解决婚宴、自助餐等食品浪费行为,现决定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发布该通知、/div>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市监食经发?022?9叶/td>
发布日期 2022-11-10 生效日期 2022-11-1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严格遵守〉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08292.html" target="_blank">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着力解决婚宴、自助餐等食品浪费行为,现决定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span>

一、整治重炸/span>

在全国范围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开展,重点突出以下地区和对象、/span>

(一)重点地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span>

(二)重点对象。经营婚宴、自助餐、商务活动用餐、旅游团队用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span>

二、整治措於/span>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对照《反食品浪费法》开展自查自纠。重点自查自纠是否落实以下要求:

1. 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span>

2. 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span>

3. 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span>

4. 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span>

5. 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span>

(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照《反食品浪费法》开展专项监督执法。重点检查惩戒以下行为:

1. 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span>

2. 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span>

3.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span>

三、时间安掑/span>

(一)第一阶段。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1?0日,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span>

(二)第二阶段?022?1?1日至12?0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执法。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有关部门负责反食品浪费执法的,依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span>

(三)第三阶段?022?2?1日至12?0日,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span>

四、组织保際/span>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迅速组织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指导重点城市强化工作部署、案件查办及新闻宣传,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可检验、可感知的成效、/span>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食品浪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开通举报热线,收集问题线索,及时依法依职责处理食品浪费违法行为,强化社会共治、/span>

(三)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发现问题及原因分析、典型案例和工作建议等形成报告,并于2022?2?0日前将报告及统计表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送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span>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厄/span>

2022?1??/span>

(此件公开发布(/span>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市场监管浪费专项整治餐饮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