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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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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11-01 11:54:20 来源9a href="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281037/index.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海关总署浏览次数9span id="hits">826
核心提示: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公告,?019??日起,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四十六条“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按?8号公告规定执行。海关总署2021年第34号公告,附件中“三十一、随附单证及编号”项下的第(二)、(三)项内容停止执行、/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叶/td>
发布日期 2019-01-22 生效日期 2019-02-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第三条第五项,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八项、第二十五项、第二十七项、第二十八项、第二十九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九项、第十二项,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div>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货物流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div>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div>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019??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同时废止、/div>
  特此公告、/div>
  海关总署
  2019??2?/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进出?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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