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情况,将广州市海珠区南边路6号地块移出名录、/p>
(一)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
1.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p>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3.移出名录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地块,按照相关要求实施后期管理(后期管理要求详见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p>
(二)有关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依法落实有关要求,对名录内的地块做好风险管控工作,严防违法违规开发利用,对已移出名录的地块实施后期管理工作进行监管、/p>
附件9/p>
1?nbsp;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022?月更新).pdf
2?nbsp;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022?月更新).pdf
3?nbsp;广东省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022?月更新).pdf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2?0?1?/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