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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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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10-09 11:09:03 来源9a href="http://sthjt.sc.gov.cn/sthjt/c103964/2022/10/8/121eac591ac94056ab0214656c39d54b.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1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我厅?019年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基础上,修正编制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已经生态环境厅?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div>
发布单位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9-30 生效日期 2022-11-1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27-11-14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各处(室)、各监察专员办和直属单位9/p>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我厅?019年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基础上,修正编制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已经生态环境厅?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p>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2??0?/p>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凅/strong>

第一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06598.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019?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p>

第二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p>

第三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全面、客观调查,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和过罚相当的原则、/p>

第四 本标准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处罚金额。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设定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9/p>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社会影响程度:/p>

(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p>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p>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p>

办理本标准中列举的二十一类环境违法案件时,应当全面调取有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裁量的证据,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办理其他环境违法案件时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证据的裁量因子除外、/p>

处罚金额?ldquo;百元取整、/p>

第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9/p>

(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p>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环境影响后果的;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p>

(四)其它具有从重情形的、/p>

具有从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可以上?0%以内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上限、/p>

第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p>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p>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p>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p>

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0%以内执行、/p>

第七 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9/p>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按照要求?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p>

(二)未按照规定时限、内容公开环境信息,且按照要求?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p>

(三)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p>

(四)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且按照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p>

(五)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大气污染物倍数?.2倍以内、日污水排放量在0.1吨以内、pH值大于等?或者小于等?.5、噪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且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已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照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者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且按照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p>

(七)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者生产安全等需要无法实施停产,因设施故障、维修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及时主动书面报告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p>

(八)建设项?ldquo;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

(九)建设项?ldquo;未验先投,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停止生产,及时开展验收工作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

(十)不属于国家或四川省地下水监测网点,已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且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p>

(十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按照要求整改的;

(十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且按照要求?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p>

(十三)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p>

(十四)已核发排污许可证,未按照规定提交执行报告,且按照要求?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p>

(十五)其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p>

第八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p>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p>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p>

第九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提交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情形的证据材料、/p>

第十 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时,应当遵守本裁量标准,对各裁量因子的选取和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进行集体讨论时,应当对处罚裁量情况进行审议、/p>

第十一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对行政处罚案卷的抽查、考评以及对督办案件的审查等形式,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裁量标准适用的指导、/p>

第十二条 本标准所?ldquo;以上以下以内等均含本数、/p>

第十三条 法律条文中未规定处罚幅度下限金额的违法行为,不适用裁量公式,应当根据本标准规定的裁量原则进行裁量、/p>

第十四条 本标准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p>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2?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川环发?019?8号)同时废止、/p>

附件?nbsp;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表.doc


地区9/font>四川
标签9/font>行政处罚裁量?nbsp;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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