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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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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10-08 02:31:11 来源9a href="http://dara.gd.gov.cn/tzgg2272/content/post_4023467.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9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生猪调运监管,规范屠宰检疫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div>
发布单位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9-30 生效日期 2022-09-3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9/p>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调运监管,规范屠宰检疫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p>

一、高度重视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工作。屠宰环节是连着生猪产销的关键环节,加强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对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ldquo;放心?rdquo;至关重要。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要求,强化生猪屠宰企业监管,严把生猪屠宰检疫关,依法履行生猪屠宰检疫监管法定职责,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p>

二、督促屠宰企业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落地报告等制度。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严格查验进场待宰生猪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等内容,严把生猪入场关。生猪屠宰企业不得收购、屠宰无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畜禽标识的生猪,不得接受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和未办理生猪点对?rdquo;调运备案的省外生猪。生猪屠宰企业如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生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配合做好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性措施、/p>

三、严格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生猪屠宰场的检疫管理,监督生猪屠宰企业严格落实入场查验制度,严防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入场屠宰。回收入场屠宰生猪的动物检疫证明,抽查核实相关信息,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依法查处。按照法定的检疫范围、检疫程序和判定标准,对屠宰的生猪实施严格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屠宰企业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p>

四、强化检疫屠宰数据信息核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充分利用检疫出证管理系统,定期分析省外生猪调入屠宰场和本省生猪到达屠宰场情况,发现异常信息的,及时通报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各地要及时将核查情况报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地要建立动物检疫出证和生猪屠宰核查机制,了解生猪实际到场情况,逐步建立屠宰企业进场动物数、实际屠宰数、出证动物产品数的关联机制,核查屠宰数、出证产品数是否和进场生猪数相匹配,严防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进入屠宰环节。按照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要求,?022?2?日起,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在接收生猪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承运人、运输车辆车牌号。各地要按月将生猪屠宰企业入场生猪数、屠宰检疫数报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p>

附件生猪屠宰检疫情况表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9?/p>

(联系人及电话:省农业农村厅邓国东,020-37289315;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检疫所)江正林?20-3429160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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