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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有关事项的意见 (市监特设发?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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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09-29 03:59:06 来源9a href="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tzsbs/art/2023/art_6c83f7eda4f24dc2ab27b21f65b4c950.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635
核心提示:新版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工厂厂区、旅游景区和游乐场所的界定范围,在上述“三区”内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应当严格按照新版规程的要求进行监管、/div>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局
发布文号 市监特设发?022?7叶/td>
发布日期 2022-09-26 生效日期 2022-09-26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9/p>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以下简称新版规程)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第26号公告发布,将于2022?2?日起施行。为确保新版规程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p>

一、关于监管的范围

新版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工厂厂区、旅游景区和游乐场所的界定范围,在上?ldquo;三区内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应当严格按照新版规程的要求进行监管、/p>

二、关于场车的生产

(一)场车生产单位在办理生产许可证换证时,通过委托生产方式制造的场车产品,可以作为被委托方的生产业绩,但不得作为委托方的生产业绩、/p>

(二)在场车首次办理使用登记前为其增加防爆功能的活动,视为场车的制造而非改造活动、/p>

三、关于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骋/p>

(一)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在场车产权单位所在地办理使用登记;对跨行政区域流动作业的场车,使用地市场监管部门不得要求使用单位重复办理使用登记、/p>

(二)场车定期(首次)检验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实施,不要求必须由产权单位所在地或使用地的检验机构实施、/p>

(三)新版规程提出了叉车安全监控装置检查的要求,考虑到制造单位实际生产过程中需要准备有关硬件、软件和安装调试工作,提出以下过渡措施:

1. ?023?2?日起,新生产出厂的叉车必须按照新版规程的要求安装安全监控装置。检验机构实施定期(首次)检验时,检验项目应当包含安全监控装置检查。同时,鼓励制造单位积极推动产品升级,提前安装安全监控装置、/p>

2. 对制造日期在2023?2?日前的叉车,不要求必须安装安全监控装置,定期(首次)检验可以不包含相应项目。但对安装有安全监控装置的上述叉车,定期(首次)检验应当包含相应项目。同时,鼓励使用单位按照新版规程的要求,对在用叉车加装安全监控装置,提高使用安全性、/p>

(四)对制造日期在2022?2?日前的场车,定期(首次)检验时对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及铭牌的要求可按照原规程执行,上述资料中未明确但检验报告中应当填写的内容,可通过其他随机文件或车辆实际情况确定、/p>

四、关于型式试骋/p>

(一)新版规程对场车的型式试验项目、内容和覆盖原则进行了优化和完善?022?2?日后出具的场车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应当符合新版规程要求、/p>

(二)按照旧版规程出具的型式证书可继续使用至2023?2?日。其间,制造单位可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出证书转化申请,原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积极办理,并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型式试验的有关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p>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核实证书转化所需要的信息,按照新版规程要求的型式试验项目和内容核查原报告。对于型式试验项目和内容存在差异的,进行差异项目的补充试验并出具补充报告,换发型式试验证书;对于不存在差异的,直接换发型式试验证书、/p>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p>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厄/p>

2022??6?/p>

(此件公开发布(/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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