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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 (国办发?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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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09-26 09:29:04 来源9a href="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9/23/content_5711385.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中国政府罐/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750
核心提示: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破除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对于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优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促进电子电器行业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div>
发布单位
国务
国务陡/div>
发布文号 国办发?022?1叶/td>
发布日期 2022-09-23 生效日期 2022-09-23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9/p>

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破除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对于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优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促进电子电器行业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p>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rdquo;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流程优化电子电器行业生产准入和流通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促进技术产品研发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切实维护电子电器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加快推动电子电器行业高质量发展、/p>

二、优化电子电器产品准入管理制?/p>

(一)改革完善电子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根据技术和产品发展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将安全风险较高的锂离子电池、电源适配?充电器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对安全风险较低、技术较为成熟的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种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见附?)。调整优化强制性认证程序,?ldquo;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获证前工厂检查,结合企业信用状况、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获证后的监督检查频次,加强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市场监管总局负责(/p>

(二)改革完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动态调整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将卫星互联网设备、功能虚拟化设备纳入进网许可管理,对与电信安全关联较小、技术较为成熟的固定电话终端、传真机?1种电信设备不再实行进网许可管理(见附?)。精简优化进网许可检测项目,相应降低检测收费标准。将进网许可的审批承诺时限压减至15个工作日。将进网试用批文的有效期?年延长至2年。推行进网许可标志电子化,逐步替代纸质标志贴签,不再要求电信设备产品包装、内置信息、广告等处标注进网许可证编号,便利产品取得进网许可后尽快上市,但产品取得进网许可前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实行电信设备产品系族管理,对取得进网许可的产品,持证企业新增、变更委托生产企业,或者进行不改变主要功能、核心元器件的技术和外型改动的,无需重新办理检测和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统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电磁兼容(EMC)检测要求,企业申办许可和认证时只需进行一次检测,检测报告相互承认。(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审批承诺时限压减?5个工作日。除受限于无线电频率规划调整和频率使用许可期限要求外,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有效期限短?年的延长?年以上。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编码模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编码规则,由企业自主按照编码规则编制核准代码,便利企业安排生产计划,但产品取得型号核准前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四)推动电子电器产品准入自检自证?022年底前确定一批条件完备、具有良好质量管理水平和信用的电信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和家用电器生产企业开展自检自证试点。试点企业申请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强制性认证时,除网络安全等特殊检测项目外,可以采用本企业检测报告替代第三方检测报告;可以在作出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免于提交本企业或者其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申请材料。自检自证开展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根据试点效果,逐步推广电子电器产品准入自检自证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制度改革。动态调整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品种,逐步减少线缆、分配网络器材等品种入网认定管理,对标清类设备等不再实行入网认定管理。全面推行入网认定电子证件,取代入网认定纸质证书。(广电总局负责(/p>

三、整合绿色产品评定认证制?/p>

(六)精简整合节能评定认证制度。持续规范能效标识制度,鼓励企业不断提升产品能源效率。取消能?ldquo;领跑?rdquo;产品遴选制度?ldquo;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制度。将节能产品认证制度、低碳产品认证制度整合为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节能低碳产品标准由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认证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制定。通过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按规定享受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政策,符合相关地方奖补政策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构建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统筹环境标志认证、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节水产品认证、可再生能源产品认证和绿色设计产品评价制度,纳入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实施绿色产品全项认证或者分项认证。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评价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认证机构应当根据企业需求,依据纳入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的标准开展全项认证,并采信分项认证结果,避免重复检测和认证。在具备条件的领域,增加企业自我声明的评价方式。在已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的领域,政府采购按规定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具备绿色产品标识的产品。(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之外设定和实施涉及产品节约能源、节约资源、环境保护、低碳、绿色等方面的认定、认证、评比、评价、评选、标识等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负责(/p>

四、完善支持基础电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

(八)加大基础电子产业研发创新支持力度。统筹有关政策资源,加大对基础电子产业(电子材料、电子元器件、电子专用设备、电子测量仪器等制造业)升级及关键技术突破的支持力度。通过实行揭榜挂帅等机制,鼓励相关行业科研单位、基础电子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研发任务。引导建立以行业企业为主体、上下游相关企业积极参与、科研院所有力支撑的研发体系,重点支持发展技术门槛高、应用场景多、市场前景广的前沿技术和产品。(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基础电子产品应用制度。结合基础电子产品发展实际,动态调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加大对基础电子产品的支持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基础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及配套的,企业无需就电子元器件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需要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的,应当及时办理。(国家国防科工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基础电子产业投融资制度。发挥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基础电子企业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有关地方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投资,着力培育行业优质企业,支持产业?ldquo;链主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ldquo;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基础电子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基础电子企业上市融资。(证监会负责)

(十一)加大基础电子产业研发制造用地支持力度。支持基础电子企业研发制造新型基础电子产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上通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配套研发、设计、测试、中试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自然资源部负责)

五、优化电子电器行业流通管理制?/p>

(十二)完善电子电器行业相关进出口管理制度。深入落实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政策,扩大出口信贷投放,鼓励电子电器行业企业发展跨境电商。(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为支持电子电器行业企业配套出口项目相关设备、仪器暂时出境,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相关货物清单,海关将清单中货物的复运进境期限由最?年改?年。(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电子电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进一步调整优化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深化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ldquo;两步申报?ldquo;船边直提?ldquo;抵港直装等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负责(/p>

(十三)支持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行业健康发展。落实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现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合理降低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企业负担。(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着力优化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网络布局,持续提升废弃电子电器产品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支持有关企业建设回收网点、中转仓库。加强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监管工作,将废弃电子电器产品违法拆解处理活动作为监管重点,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规范管理电子电器行业商业测评活动。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商业测评中存在的利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名义、滥设商业测评名目、滥发商业测评证书?ldquo;花钱买排?rdquo;、吃拿卡要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及时处理有关商业测评活动的投诉举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基础电信运营商不得组织开展对电信设备产品的商业测评。严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组织或者参与商业测评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p>

六、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箠/p>

(十五)严格落实放管结合要求。将加强产品监管作为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密切监管协同,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对不再实行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压实监管责任,依据风险状况确定监督抽查比例,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继续实行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按?ldquo;谁审批、谁监管,谁认证、谁监督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行为或者获证后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生产行为。对存在缺陷的电子电器产品,督促生产者履行召回主体责任,对拒不实施召回的生产者,依法责令召回。(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p>

(十六)完善电子电器产品监督管理规则。在电子电器领域全面推行跨部门、跨层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年度统筹制定抽查计划,对同一企业同类产品实行年度抽查次数总量控制,着力解决重复抽检、重复处罚问题。健全信用监管制度,对电子电器企业划分风险等级,将监督抽查比例、频次等与企业信用状况、风险等级挂钩,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产品,实行重点监管,及时发现处置重大风险隐患,守牢安全底线。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和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p>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主动作为、狠抓落实,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要根据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等情况,进一步加大力度持续清理电子电器产品准入的不合理限制,便利合格产品进入市场。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本意见贯彻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p>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清協/p>

2.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动态调整清協/p>

国务院办公厅

2022??7?/p>

(此件公开发布(/p>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清協/p>

一、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种)

1.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801(/p>

2.音频功率放大器(0802(/p>

3.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0805?812(/p>

4.电子琴(0813(/p>

5.无绳电话终端?604(/p>

6.数据终端?608(/p>

7.多媒体终端(1609(/p>

8.入侵探测器(1901(/p>

9.防盗报警控制器(1902(/p>

二、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种)

1.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溏/p>

2.电信终端产品配套用电源适配?充电?/p>

附件2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动态调整清協/p>

一、不再实行进网许可管理的电信设备?1种)

1.固定电话终端

2.无绳电话终端

3.集团电话

4.传真朹/p>

5.调制解调器(含卡(/p>

6.无线寻呼朹/p>

7.窄带综合业务数字网络终端(ISDN终端(/p>

8.接入移动通信网络的多媒体终端

9.帧中继交换机

10.异步传输模式交换机(ATM交换机)

11.呼叫中心设备

二、纳入进网许可管理的电信设备?种)

1.卫星互联网设夆/p>

2.功能虚拟化设夆/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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