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法规解读? 原创 | 野生动物保护法二审稿中有关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

原创 | 野生动物保护法二审稿中有关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022-09-23 04:13:08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184
核心提示?020年疫情爆发初期,国家逐渐意识到食用野生动物的危害性,并就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心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而对禁食野生动物方面的法律约束不完善展开讨论,最终明确指出要完善相关立法?020?0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02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形成了草案二审稿。以下食品伙伴网梳理了二次审议稿中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的内容、/div>
2020年疫情爆发初期,国家逐渐意识到食用野生动物的危害性,并就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心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而对禁食野生动物方面的法律约束不完善展开讨论,最终明确指出要完善相关立法?020?0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02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形成了草案二审稿。以下食品伙伴网梳理了二次审议稿中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的内容

一、拟确立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宙/p>

此次审议稿拟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及个人猎捕、运输、交易以及食用野生动物,并有义务保护野生动物及栖息地、/p>

二、拟断绝食用野生动物的源夳/p>

此次审议稿拟明确禁止以食用为目的,对野生动物进行猎捕运输、生产经营等行为,从根源上断绝可食用到野生动物的任何可能、/p>

三、拟明确和细化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禁食的法律规范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存在制度漏洞,此次的审议稿中拟明确规定禁止食?ldquo;三有类野生动物(?ldquo;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p>

四、拟新增禁止野生动物在流通中的服加/p>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交易场所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没有提及。此次的审议稿中新增了对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场所的约束条款,明确规定了此类服务为违法行为、/p>

五、拟加大食用野生动物的处罚力?/p>

此次审议稿在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拟加大对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处罚额度、扩充处罚种类、/p>

下表是食品伙伴网整理的二次审议稿中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分享给大家、/p>

相关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以食用为目的)在自然保护地、禁猍span class="font0">(?区、禁 (?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span>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吊销特许猎捕?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欽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td>
(以食用为目的)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td>
(以食用为目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td>
(以食用为目的)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桇/td> 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止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欽情节严重?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从重处罚(/td>
(以食用为目的)在自然保护地、禁猍span class="font0">(?区、禁 (?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span>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吊销狩猎?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欽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td>
(以食用为目的)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td>
(以食用为目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td>
(以食用为目的)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破坏生?/td>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欽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td>
(以食用为目的)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还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td>
(以食用为目的)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欽情节严重?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诅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td>
(以食用为目的)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td>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td>
(以食用为目的)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未按照规定查验或者承运、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td> 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邮政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欽情节严重?吊销经营许可证。(从重处罚(/td>
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欽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td>
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td>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td>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td>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欽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td>
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td>
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加/td>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欽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td>

小结9/p>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仅作为此次征集意见的草案文本,后续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能还会结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重新制定并发布三次审议稿,也有可能直接出台正式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食品伙伴网将持续关注相关动态,同时也建议相关责任主体及时予以关注、/p>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诡0535-2129301,邮箱:vip@www.sqrdapp.com、/span>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动物保护草案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