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9/p>
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是打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021?4号)、《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沪府发?021?4号)等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建立本市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工作机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9/p>
一、总体要求
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一是要坚持依法行政、权责对等、守信践诺、高效及?rdquo;的原则,依法依规对合法权益受损的市场主体实施补偿救济。二是要畅通企业投诉渠道,建立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高院组成的涉企补偿救?ldquo;三委四局一?rdquo;工作机制,推动解决企业合法合理诉求。三是要发挥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加强诉调对接和诉讼执行协调,推动案结事了、/p>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机关、直属机构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单位(以下简称补偿救济单位),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不履行合同约定;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采取征用等措施,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应当依法对受损企业予以救济补偿。对受损企业的救济补偿,法律、法规和本市的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p>
三、工作流稊/p>
合法利益受损企业可通过与补偿救济单位协商、共同委托商事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提请补偿救济、/p>
(一)企业申诶/p>
企业认为其合法利益受损,依法应获得补偿的,可直接向相关补偿救济单位提交补偿申请,也可通过企业服务?rdquo;提出补偿申请。企业提出申请时要列明补偿事由并提供证明损失范围的证据材料?ldquo;企业服务?rdquo;收到材料后按照诉求协调相应流程办理,将企业申请及时流转至相关市级部门。相关市级部门在一周内完成初步核查并转补偿救济单位办理、/p>
(二)双方协啅/p>
补偿救济单位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相关事实情况核查,并就补偿方式、金额和期限等事项与相关企业进行协商。经与企业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核查及协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协商过程中,补偿救济单位与企业就损失金额等有争议或涉及专业问题的,可以共同委托具备资格的中立机构对利益损失情况进行具体评估鉴定。评估、鉴定期限不计入核查协商期限。相关市级部门要加强对补偿救济单位的协调督导,推动双方争取达成一致意见、/p>
(三)商事调觢/p>
双方未能在核查协商期限内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或其它商事调解机构申请商事调解。商事调解时间一般为1个月,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延长1个月。调解成功,双方签订调解补偿协议。商事调解费用由补偿救济单位支付、/p>
(四)诉讻/p>
企业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收到诉讼后可委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或其它商事调解机构进行诉前调解。商事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的意思表示,不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p>
(五)履衋/p>
企业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要求补偿救济单位履行补偿义务的,补偿救济单位应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内履行到位,并在履行完?0日内将相关履行情况向企业服务?rdquo;反馈、/p>
四、保障机刵/p>
(一)资金保際/p>
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资金纳入市、区各级单位部门预算,在部门预算中予以统筹安排,部门预算不足的可申请追加预算,补偿救济单位根据补偿协议或法院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按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p>
(二)监督管琅/p>
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导,将依法履约和涉企补偿救济纳入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重要内容。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牵头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涉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补偿资金规范使用、/p>
(三)考核评价
将涉企合法权益补偿救济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本市营商环境考核和政务诚信评价范围。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拖延执行补偿协议或法院判决等行为作为营商环境考核负面评价、/p>
五、其宂/p>
个体工商户及其它非企业法人申请救济补偿的,参照适用、/p>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为三年、/p>
落实好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更加注重依法履职,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强化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共同营造亲商安商的良好环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