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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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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09-10 02:41:32 来源9a href="http://scjgj.sh.gov.cn/007/20210324/2c9bf2f6785ed05d017861c8505f08f0.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559
核心提示:各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现将《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罙/div>
发布单位
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规范?021?叶/td>
发布日期 2021-02-18 生效日期 2021-03-1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23-12-25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废止依据9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25733.html" target="_blank" style="text-indent: 28px;">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023?4?

各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9/p>

现将《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印发给你们,自2021??5日起施行,有效期?026??4日、/p>

特此通知、/p>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司法局

2021???/p>

附件?nbsp;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doc

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p>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p>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9/p>

一、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已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二、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属于首次被发现的:/p>

三、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未满三个月,未发现发布违法广告,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p>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自建网站和自有经营场所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五、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六、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专利代理师未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备案,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七、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变更不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登记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九、违反〉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88835.html" target="_blank">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属于首次被发现的、/p>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p>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p>

地区9/font>上海
标签9/font>经营违法市场监管市场监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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