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和飞行检查的通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和飞行检查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9-07 02:23:54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96
核心提示:对24家特殊食品、1家婴幼儿辅助食品、11家乳制品、10家食醋、8家复配食品添加剂、10家肉制品、10家白酒、10家植物油和1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共85家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体系检查;对监督抽检通报不合格的35家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合计120家。
发布单位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9-06 生效日期 2022-09-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深入开展“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防范化解风险,坚决守住底线,维护食品生产安全“全域全年”稳定,省局决定组织开展重点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和飞行检查,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对24家特殊食品、1家婴幼儿辅助食品、11家乳制品、10家食醋、8家复配食品添加剂、10家肉制品、10家白酒、10家植物油和1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共85家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体系检查;对监督抽检通报不合格的35家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合计120家。

检查对象通过省局“双随机、一公开”平台随机抽取,检查结果在平台进行公示。

二、检查时间

2022年8月至11月

三、检查人员

从各市市场监管局报送的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中随机抽取1名监管人员,配合属地1名监管人员,带领第三方专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组长由省局抽调的监管人员担任(名单见附件1)。

四、检查内容

检查组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体系检查指南(试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指南(试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等要求,重点检查以下项目: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生产过程控制、进货查验、委托生产、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以及属地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等。

飞行检查应针对企业有因情形确定重点检查内容,并检查问题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检查组现场检查时,如发现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规范或技术标准情形的,可一并开展检查。

围绕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各项部署,针对涉老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虚假标注、非法添加以及涉诈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五、检查程序

(一)检查组抵达被检查企业后,应向企业出示《食品生产企业体系(飞行)检查告知书》(见附件2)和有效执法证件,实施现场检查。

(二)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如发现企业涉嫌违法违规、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影响食品安全的,通报并移交企业属地市级市场监管局,属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向被检查企业反馈情况,填写《食品生产企业体系(飞行)检查结果记录表》(见附件3)。检查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每个企业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形成检查工作报告(模板见附件4)上报省局食品生产处,省局食品生产处汇总后通报企业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局。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检查纪律。检查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与被检查企业联系,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做出有损市场监管部门形象的行为,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二)及时组织整改。被检查企业属地市级市场监管局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及时督促被查企业问题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应依法调查处理,并在问题整改或调查处理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和调查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省局。

(三)做好检查保障。各市市场监管局应做好检查工作各项协调保障工作,确保检查组成员及时到位,顺利开展工作;对涉嫌违法的,要协调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及时果断立案查处。

省局抽调的检查组组长执行体系检查和飞行检查任务所产生的差旅、住宿、往返交通费用由省局承担。

联系人:雍建华、姜镇 联系电话:0351-7680226

   附件.pdf

1. 检查组组长名单

2. 食品生产企业体系(飞行)检查告知书

3. 食品生产企业体系(飞行)检查结果记录表

4. 关于对××企业开展体系(飞行)检查的工作报告(模板)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09) 国外法规 (3602)
地方法规 (39345) 法规动态 (208)
法规解读 (2574) 其他法规 (50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62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