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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营业执照照面事项的通知 (市监注发?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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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09-01 05:36:33 来源9a href="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djzcj/art/2023/art_9c67139da37a46fc8955d42d130947b2.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511
核心提示:自2022??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调整版式后的营业执照。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直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div>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市监注发?022?1叶/td>
发布日期 2022-09-01 生效日期 2022-09-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统一和优化了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营业执照正副本照面内容要作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p>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类型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不再记?ldquo;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信息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增?ldquo;出资?rdquo;信息项,部分类型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事项名称及事项位置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说明见附件)、/p>

除调整部分外,营业执照的格式分类、印刷标准等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国市监注?018?53号)中《营业执照印制标准(2019年版)》《营业执照打印标准(2019年版)》等相关要求执行、/p>

二、自2022??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调整版式后的营业执照。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直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确保按时进行新版营业执照的启用换发工作。新版营业执照在使用中出现的情况及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p>

附件?nbsp;营业执照记载内容调整说明.doc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厄/p>

2022??5?/p>

(此件公开发布(/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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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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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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