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非危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电子行业加工设备、干燥器设备及器具等87?0位海关商品编号的商品,取消海关监管条?ldquo;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p>
本公告自2022?0?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p>
特此公告、/p>
附件?nbsp;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海关总署
2022??0?/p>
公告下载链接9/p>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9叶/td> | |
---|---|---|---|
发布日期 | 2022-08-31 | 生效日期 | 2022-10-01 |
有效性状?/th>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th>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th> | 进出叢/td> |
备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非危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电子行业加工设备、干燥器设备及器具等87?0位海关商品编号的商品,取消海关监管条?ldquo;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p>
本公告自2022?0?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p>
特此公告、/p>
附件?nbsp;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海关总署
2022??0?/p>
公告下载链接9/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