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上海海关关于进一步重申危险品舱单电子数据传输要求的通告 (2022 ??

上海海关关于进一步重申危险品舱单电子数据传输要求的通告 (2022 ??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09-01 09:52:18 来源9a href="http://www.customs.gov.cn/shanghai_customs/423405/qtzhxx1/423461/423462/4502813/index.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兲/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36
核心提示:为筑牢国门安全防线,消除危险品聚集存储的安全隐患,提升口岸运转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正)及相关公告规定,现就危险品舱单电子数据的传输要求重申如下、/div>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兲/div>
发布文号 2022 ?叶/td>
发布日期 2022-08-08 生效日期 2022-08-0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进出叢/td>
备注

为筑牢国门安全防线,消除危险品聚集存储的安全隐患,提升口岸运转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正)及相关公告规定,现就危险品舱单电子数据的传输要求重申如下9/p>

一、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简称: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传输进口货物舱单电子数据9/p>

(一)进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开始装船的24小时以前;经境外港口转运的集装箱货物,在最后一个境外转运港装船?4小时以前、/p>

(二)进境非集装箱船舶,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航?4小时以内的,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p>

(三)进境航空器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p>

二、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要求填报,保证数据真实、准确、有效。舱单传输人应当准确填报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号码、危险品编号、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及联系号码等舱单数据信息。收货人地址应为境内具体地址,联系号码应为境内电话(手机)号码、/p>

三、未按规定填报、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p>

特此通告、/p>

上海海关

2022???/p>

地区9/font>上海
标签9/font>安全隐患进出?nbs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