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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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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08-16 05:16:39 来源9a href="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20816/6972b70a2e2e4c7787c718a78d8c2b68.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上海市人民政庛/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551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上海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1-2025年)》有关要求,规范开展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清单、/div>
发布单位
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8-16 生效日期 2022-09-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27-08-31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各区消防救援支队、司法局,上海化学工业区消防救援支队,市消防救援总队水上、轨道交通支队:

现将《上海市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p>

特此通知、/p>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上海市司法局

2022??5?/p>

上海市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協/p>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上海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1-2025年)》有关要求,规范开展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清单、/p>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9/p>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下列情彡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每楼层不超过1个,当场整改,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p>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存在非正常屏蔽点位,不影响系统功能的:/p>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损坏,每楼层不超过1个,当场整改,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p>

4.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处,不影响系统功能的:/p>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闭门器损坏,不超过3处的:/p>

6.室内消火栓箱内配件缺损,不超过1处,且当场整改的:/p>

7.灭火器材损坏,每楼层不超过1个,且当场整改的、/p>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的20%,且当场改正的、/p>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超?处,且当场改正的、/p>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当场改正,且首次被发现的、/p>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在消防救援窗、排烟窗以外的其他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涉及门窗数量不超?个,且当场改正的、/p>

(六)违反《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建筑物施工高度超?4米,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但施工高度低?2米且当场改正的、/p>

上述第(一)至(六)项不予行政处罚的情?不适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p>

二、下列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已自行发现前述问题、故障,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且已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p>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擅自停用局部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需停用,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p>

三、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p>

四、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消防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当事人依法开展活动、/p>

五、本市消防领域其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与本清单不一致的,适用本清单规定、/p>

六、本清单?022??日起施行,有效期?027??1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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