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试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监管与服务平台的通知 (内农牧质发?022?13?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试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监管与服务平台的通知 (内农牧质发?022?13?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08-03 05:30:17 来源9a href="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xztz/202208/t20220801_2096656.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厄/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869
核心提示:为加快推进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监管与服务平台建设进度,推动提升我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经平台项目实施单位、承建单位申请,拟在全区范围内试用大数据平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div>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厄/div>
发布文号 内农牧质发?022?13叶/td>
发布日期 2022-08-02 生效日期 2022-08-02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盟市农牧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

为加快推进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监管与服务平台建设进度,推动提升我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经平台项目实施单位、承建单位申请,拟在全区范围内试用大数据平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p>

一、试用内容及责任部门

(一)主体登记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手持终端将主体信息录入大数据平台备案管理,对已备案管理的主体信息进行完善,动态管理、/p>

监管员、协管员在各级安全中心的指导下录入备案主体信?各级安全中心负责对平台数据进行管理、维护、初审、纠错,并对主体录入工作给予指导;各级农牧局监管部门对平台数据进行分析和应用,确保主体齐全、信息准确、/p>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系统。使用手持终端开展巡查检查工作、/p>

监管员、协管员使用手持终端开展巡查检?各级安全中心负责对手持终端上传数据进行初审、核实、纠错,并对监管员、协管员使用手持终端给予指导;各级农牧局监管部门负责登录平台查看巡查检查结果、督促进度,确保每个网格每年至少开?次以上巡查检查、/p>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系统。使用手持终端开展抽样、利用系统进行数据分析等工作、/p>

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在平台上发布全区各项检验检测任务,完善检测参?各级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使用手持终端开展抽样工佛各级农牧局监管部门登录平台查看检验检测情况,并负责督促进度、/p>

(?使用农安内蒙古APP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试行主体下载农安内蒙古APP,统一出具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推动电子合格?追溯管理、/p>

各级农牧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生产主体下载农安内蒙古APP,及时登录平台查看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情况,对没有落实常态化开具合格证的主体加强监管、/p>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系统。开展评价评分等信用监管相关工作、/p>

试点盟市农牧部门积极对接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完善该系统功能、/p>

二、有关要汁/p>

(一)试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监管与服务平台将对推动平台建设进度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积极试用,每日登录大数据平台查看系统运行情况并提出优化需求、/p>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统筹推动大数据平台试用工作,指导盟市农牧部门利用大数据平台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并应用、/p>

(?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加快大数据平台建设进度,及时将各盟市提出的优化需求反馈到承建方,督促整改。对各级安全中心有关人员进行平台管理、维护培训,对使用手持终端人员进行全程技术指导、/p>

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监管与服务平台网址:http://219.159.12.22:63/#/system/list

请于8?日前将监管科、安全中心大数据平台试用联系人信?含姓名、电?报送至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p>

自治区农牧厅联系亹侯帅?471-6652285;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联系人:王冠?471-2947312、/p>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厄/p>

2022??9?/p>

地区9/font>内蒙?nbsp;
标签9/font>产品质量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3.42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