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1985??0日海关总署?984〕署货字1089号文发布的《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1985?2?3日海关总署?985〕署货字?097号文发布、根?018?1?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86??日海关总署?986〕署货字?71号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2003?2?0日海关总署令第106号公布、根?005?2?0日海关总署令第141号?010?1?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012??0日海关总署令第206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3?2?0日海关总署令第107号公布、根?005?2?0日海关总署令第142号?010?1?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012??0日海关总署令第207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6??0日海关总署令第151号公布、根?010?1?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014??0日海关总署令第224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8日海关总署令第175号公布、根?010?1?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p>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