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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司关于开?022年上半年跨境电商统计试点调查的通知 (统计函?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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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08-01 04:03:07 来源9a href="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zfxxgkml34/4491170/index.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海关总署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024
核心提示:为落实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关于完善跨境电商统计体系的部署,准确统计跨境电商的实际规模,在2016-2021年跨境电商平台订单统计试点的基础上,我司决定开?022年上半年跨境电商统计调查试点工作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统计分析
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号/div>
发布文号 统计函?022?0叶/td>
发布日期 2022-07-26 生效日期 2022-07-26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直属海关:

为落实国务院?5次常务会议关于完善跨境电商统计体系的部署,准确统计跨境电商的实际规模,在2016-2021年跨境电商平台订单统计试点的基础上,我司决定开?022年上半年跨境电商统计调查试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统计范図/p>

纳入跨境电商进出口额统计的商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跨境交昒/p>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与境外的企业或个人之间的交易、/p>

(二)在线订協/p>

订单为通过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第三方平台、综合平台等达成并完成交易、/p>

(三)跨境物?/p>

货物通过海关跨境电商进出口统一版系统、H2018通关管理系统、快件通关管理系统申报放行,或通过邮递渠道进出境,实际跨境运输、/p>

二、试点调查对豠/p>

2022年上半年试点调查的对象为2021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或今年上半年交易额达?500万元的本关区辖区内注册的各类跨境电商企业、/p>

请各直属海关统计部门与跨境电商监管部门、地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管委会或商务主管部门充分沟通,确保将符合条件的样本企业全部纳入调查范围,并?022??0日前完成样本企业清查,通过业务网邮箱将样本企业清查表(见附?)反馈至我司联系人。无样本企业的,也请反馈无跨境电商调查样本企?rdquo;?021年跨境电商统计重点监测企业(见附?)未能达?022年上半年调查标准的,应当详细说明未达标原因、/p>

?021年调查相比,此次样本企业清查表增加了业务类型栏目,用于填报不同的调查表式,详见表底注释、/p>

三、调查表弎/p>

调查表共4类。跨境电商统计重点监测企业填报调查表1(见附件3)。其他非重点监测企业的统计调查对象,业务类型为跨境电商交易平台的,填报调查表2(见附件4);为电商卖家的,填报调查表3(见附件5);为物流及其他电商服务企业的,填报调查?(见附件6)、/p>

具体填报要求见附?、/p>

四、填报时间及填报方式

试点调查采用样本企业在线填报方式。在线填报时间为8?6日至31日、/p>

请各直属海关通知样本企业使用Google Chrome浏览器或Windows Edge浏览器在互联网环境登?ldquo;海关统计专项调查调研系统(一期),系统访问地址为http://43.248.49.212:81/survey/,用户名为样本企业联系人手机号,默认密码?23456、/p>

五、其它事顸/p>

(一)上述调查表的电子版和填表说明已经上传至统计分析司主页统计调查处调查调研栏目下,请各关下载后指导调查样本企业按期、如实填报、/p>

(二)请各关根据填报要求,结合样本企业历史调查表和经营现状,对企业填报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及时纠正填报差错、/p>

(三)试点调查中如有问题,请与统计司、杭州海关及时反映、/p>

特此通知、/p>

附件?nbsp;1.样本企业清查表.xls

2.重点监测企业名?xls

3.表1:跨境电商重点监测企业统计调查表.xls

4.表2:跨境电商交易平台统计调查表.xls

5.表3:跨境电商卖家统计调查表.xls

6.表4:跨境电商服务企业统计调查表.xls

7.填表说?doc

统计号/p>

2022??6?/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跨境电商体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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