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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备份样品处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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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06-27 08:32:43 来源9a href="https://scjgj.shanxi.gov.cn/zwgk/zdgkjbml/tcfl/wjtz/202206/t20220624_6484719.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876
核心提示:检验结论合格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div>
发布单位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6-24 生效日期 2022-07-23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24-07-22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检测相兲/td>
备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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