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卫监督?022??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卫监督?022??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06-23 04:33:36 来源9a href="http://wsjkw.sh.gov.cn/zxghjh/20220622/f49da428f55e4501b4efba96ae4dc5a8.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浏览次数9span id="hits">811
核心提示:加快推进《上海市消毒管理办法》立法,推动成立本市消毒质控中心,启动相关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加强对涉水产品、消毒产品、消毒服务单位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全面实施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在线监测管理、/div>
发布单位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卫监督?022?叶/td>
发布日期 2022-06-22 生效日期 2022-06-22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022年上海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p>

特此通知、/p>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7?/p>

2022年上海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工作要点

2022年,上海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工作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稳中求进、稳中求新,慎终如始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抓好监管模式数字化转型,完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保障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p>

一、扎实抓好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任务落宝/p>

(一)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一是毫不松懈抓好疫情防控常态化督导检查。充分发挥监督检查抓落实利器作用,全面深入查找疫情防控短板漏洞,加强问题督办、通报、约谈,强化整改回头?rdquo;,不断织密筑牢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网络。二是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检,开展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做好医疗废物、污水专项监督检查,推动解决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短板。继续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p>

(二)公共场所、学校、饮用水卫生及控烟监督管理。完?022年上海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工作要点公共场所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探索加强公共场所卫生信用管理及相关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管理机制。加强学校、托幼(育)机构卫生监督检查,开展中小学校教室采光照明专项监督抽检。进一步推进生活饮用水扫码知卫?rdquo;工作。坚持控烟日常执法和专项执法、集中执法相结合,聚焦市民反映的重点、难点行业和问题场所,加大监管执法力度、/p>

(三)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强化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完善相关信息平台,健全管理人员培训制度。规范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探索开展医疗机构违法行为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方式创新。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数据采集。加强医疗机构处方管理、麻精药品管理使用、抗菌药物使用监督检查。制定本市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新三年行动计划,修订完善本市打击无证行医举报奖励办法、/p>

(四)健康相关产品与消毒服务监督管理。加快推进《上海市消毒管理办法》立法,推动成立本市消毒质控中心,启动相关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加强对涉水产品、消毒产品、消毒服务单位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全面实施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在线监测管理、/p>

(五)中医药服务监督管理。持续加强中医药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监管,强化中医诊所备案管理评估,推动中医诊所备案监管场景建设。加强中医专长医师执业、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药服务、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康复服务等活动的监管,推进中医药监管对象分类管理、/p>

(六)职业与放射卫生监督管理。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管。采取用人单位延伸检查、联合质量控制督导等方式,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监督。继续加强放射诊疗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p>

(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加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监督管理力度,健全完善常态化打击代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开展人工终止妊娠、非法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母婴安全。推动建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领域风险预警、事件处置的监管应用场景、/p>

二、稳步推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规范发屔/p>

(八)加快实施公共卫生三年行动计划。持续推进卫生监督执法队伍能力提升项目。完?ldquo;智慧卫监一期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和总结评估,推进饮用水、医疗废物、重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及医疗服务等场景的智慧化监管,建成可视化指挥体系,推进移动端执法信息实时互通。制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新五年培训计划,加强首席监督员管理,做好人员轮训。完成VR模拟培训基地及实践基地建设。提升公共卫生监督技术服务支撑能力、/p>

(九)做好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按照对象覆盖、重点掌握、风险导向、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第四十六届世界技能大赛、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高考等监督保障。强化重大活动期间社会面卫生监督管理,加强重点区域、单位和相关场所的公共卫生监督保障,推进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监控平台运用,探索指定接待场所非现场监管。加强监督保障联动机制建设,提升突发事件处置成效。持续强化卫生监督预备队建设,开展专项培训和实战演练、/p>

(十)继续提升卫生健康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深入落实行政执?ldquo;三项制度,规范执法文书使用,制作执法记录仪使用示范片。推进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修订。加强下沉基层行政执法事项的统筹协调。探索建立重点领域非接触执法工作流程。加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做好综合执法系统对接。继续开?ldquo;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完善抽查规则,优化一支队伍进机构和部门联合抽查机制,加强互联?监管。适当扩大医疗机构全事项检查范围、/p>

(十一)改革完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持续完善综合监管会商工作机制,加强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医保、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开展综合监管督察。强化综合监管会商机制框架下的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指导做好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等评估培训与专家支持。加强监督技术服务质控管理,推动公共卫生监督技术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继续开展卫生监督宣传周、生活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p>

(十二)深化公共卫生监督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本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要求,推行公共卫生领域一业一?rdquo;等改革措施,提升好办快办服务。优化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或备案服务,推进公共场所许可变更联办一件事。深化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公共场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改革,配合落实临港新片区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事项改革要求。配合市重大办推进本市重大建设项目卫生审核、/p>

(十三)推进长三角区域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一体化。推进制定《长三角区域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联合做好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加强跨区域案件信息互通和经验共享。继续加强长三角区域公共卫生监督技术服务专家资源共享,在示范区推行质控标准和结果互认机制。强化毗邻区域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的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和培训演练、/p>

(十四)加强卫生监督机构与体系建设。开展卫生监督机构行政执法装备配置标准研究,完善监督执法督导单兵系统。指导支?ldquo;五个新城卫生监督资源配置,继续开展卫生监督分所(中队)标准化试点。修订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强化行业执法宣传。优化行政执法效能评价方式,提升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效能。加强卫生监督机动执法队规范管理,推进机动执法队驻点中队建设、/p>

(十五)强化队伍作风建设与能力建设。以党建为引领,加强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廉政风险,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完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满意度测评。加强监督执法专项培训,继续开展卫生监督技能竞赛,突出练兵实效,提升队伍专业能力。重点培养一批中医药办案能手、/p> 附件9img src="//www.sqrdapp.com/law/skin/default/image/lazy.gif" class="lazy" original="http://law.www.sqrdapp.com/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 width="16" height="16" border="0" alt="" align="absmiddle" />2022年上海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工作要点.pdf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2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