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锅炉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的通知 (沪市监特?0220205?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锅炉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的通知 (沪市监特?0220205?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06-21 03:32:52 来源9a href="http://scjgj.sh.gov.cn/926/20220617/2c984ad6816c8bbe018170bd8c64197a.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875
核心提示: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设备及辖区内存在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计划,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div>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特?0220205叶/td>
发布日期 2022-06-17 生效日期 2022-06-17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022年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现就做好2022年锅炉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通知如下9/p>

一、工作内宸/p>

(一)加强安全监管,守牢安全底线

1.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以下统?ldquo;各级监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设备及辖区内存在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计划,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以中小燃气(油)提标改造过的锅炉为重点,加强对锅炉使用单位从业人员、安全附件、控制系统、安全保护装置、运行管理情况、操作规程、检维修情况、各项制度建立和实施、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定期检验检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依据前期掌握的管板和管口开裂信息,结合定期检验和日常巡检情况开展锅炉风险排摸,持续跟踪缺陷消除进展,关注锅炉使用管理情况。要结合冬令季节特点开展特种设备目录内工业锅炉现场监督检查和目录外锅炉执法检查,要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小锅炉为重点,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各区对目录外的锅炉开展执法检查时,应采集锅炉使用单位、设备及使用管理信息,建立相应台账并实施动态跟踪管理。要做好党的二十大、第五届进博会等重点时段和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保障监督检查和检验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p>

2.加强电站锅炉监督检查。各级监管部门要在迎峰度夏电站锅炉开展检查检维修之际,组织开展辖区内发电企业和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在用电站锅炉监督检查(含锅炉范围内管道)。各具有电站锅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要着力解决主蒸汽母管超期未检、制造监检不落实、安装和检维施工分包、转包等突出问题。要督促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并做好安全隐患消除闭环工作,安全隐患未消除、问题未解决,坚决不放手、/p>

3.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推进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ldquo;双重预防工作)工作常态化,继续全覆盖开展电站锅炉安全管理评价工作,推进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双重预防工作向纵深开展。要根据辖区情况,结合区域锅炉使用和风险情况,按照双重预防工作推进要求及近年来特种设备事故情况,开展锅炉使用单位风险排摸,继续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锅炉使用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和使用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p>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持续加强锅炉生产单位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抽查工作。要完善计划制定、检查实施、问题整改、执法处理等监督检查全过程管理,加大证后抽查力度。要严格检查获证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和产品质量,严格质量管控。对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资源条件缺失,不满足许可条件或涂改、伪造、转让、出卖许可证书等情况,要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提请发证部门撤销、吊销许可资质、/p>

5.加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各级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中,要按要求使用特种设备移动监管平台,落实好检查计划的执行率和发现隐患的整改率。对于接到举报或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必须持续跟踪至整改结束。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及逾期未整改完成的,要依法从严处理。要依法严厉查处锅炉非法制造、安装、经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隐患和突出问题、/p>

(二)加强节能监管,促进质量提升

1.强化节能监管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锅炉设计、制造环节的节能及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执行标准情况的监管,组织开展本市锅炉制造单位设计文件鉴定、锅炉产品能效型式试验抽查。要梳理辖区内在用锅炉单位和锅炉数量,掌握使用和能效状况,做?ldquo;两清两明,实现动态监管。要制定检查计划,联合有关部门对锅炉使用单位开展锅炉节能监督检查,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在用锅炉排放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要对锅炉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推动使用单位按照《在用工业锅炉安全、节能和环保管理基本要求》(DB31/T1057)开展在用锅炉能效定期测试、锅炉尾部烟道余热利用、节能计量、节能改造、水质处理等工作,并建立节能管理档案资料,逐步实现标准化管理要求,落实锅炉节能环保主体责任。要加强使用列入淘汰目录锅炉的查处力度,彻底取缔列入淘汰目录锅炉、/p>

2.推进锅炉能效测试。各级监管部门要继续开展对本市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的监督检查,持续规范测试行为、提升能效测试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落实好能效测试经费保障,力争完成辖区内5%的在用锅炉能效测试。要加强宣传和检查,推动锅炉能效测试工作顺利开展,督促企业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两年一次的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各能效测试机构应强化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按照《在用工业锅炉安全、节能和环保管理基本要求》要求,对在用工业锅炉(目录内)开展能效测试与评价,测试数据结果应及时上传至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022年要力争完成400台燃气(油)工业锅炉、部分电站锅炉及垃圾焚烧锅炉能效测试工作、/p>

3.提升节能管理水平。各级监管部门要将在用锅炉能效测试数据信息纳入现?ldquo;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rdquo;中,要加强数据采集、统计分析,逐步实现信息共享。要积极争取财政节能资金支持,强化市场作用和社会共治,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锅炉能效不达标的使用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要探索研发在用工业锅炉能效物联网实时监测平台试点,督促企业建立锅炉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开展在线能效监测和诊断。要强化节能知识培训,制定年度节能培训计划,组织开展辖区内特种设备监察人员、能效测试人员及锅炉作业人员节能知识培训,力争实现锅炉使用单位作业人员节能知识培训全覆盖。要加大《电站锅炉安全、节能和环保管理基本要求》地方标准的宣贯培训,加强检查和调研,及时跟踪了解标准实施情况、/p>

(三)规范检验行为,提升检验质野/p>

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要求开展检验工作,针对工业锅炉管板、管口及应力集中部位要尽可能采用无损检测方法开展检测,避免目视检验的短板,提高检验工作的有效性。检验检测中一旦发现缺陷或重大隐患,应第一时间书面上报锅炉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不得瞒报过程信息。发现缺陷或重大隐患要持续跟踪,直至使用单位完成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p>

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等要求开展锅炉外部检验工作。重点检查锅炉使用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与实施情况,确认各类锅炉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管理、操作、水处理人员),检查锅炉使用单位水化验记录和项目,要通过定期检验工作推进锅炉使用单位安全使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p>

二、工作要汁/p>

(一)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事权划分,强化信息共享、数据互通,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要完善辖区内锅炉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以问题为导向,立足?rdquo;的主基调;以效果为导向,提高监督检查工作质量,通过监督检查有效推进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确保锅炉安全运行、/p>

(二)各级监管部门要通过部门联动机制,以推广高效锅炉、淘汰落后锅炉,逐步完善锅炉安全、节能、环保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强化法规标准约束,加强政策激励和能力建设,构建锅炉安全、节能与环保三位一?rdquo;的监管体系,形成企业主动、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典型带?rdquo;的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良好局面、/p>

(三)各级监管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强化数据梳理和信息报送,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做到监察系统和检验系统内锅炉数据信息一致,确保系统内数据信息的有效性。要做好数据信息汇总和统计工作,要全面分析检查、检验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以问题为导向,做好问题清单、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做好立案查处台账和检验问题案例。各单位应于2022?0月底前将2022年锅炉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情况书面报送至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p>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p>

附件?nbsp;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锅炉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的通知.doc.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65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