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沪市监垄 20220917?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沪市监垄 20220917?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06-21 02:34:09 来源9a href="http://scjgj.sh.gov.cn/919/20220620/2c984a7281716f6b01817e80fa0e063d.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565
核心提示:适用范围(一)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二)与抗击疫情关系最为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三)生产本条第(一)和(二)项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div>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伙/div>
发布文号 沪市监垄 20220917叶/td>
发布日期 2022-06-20 生效日期 2022-06-2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区发展改革委9/p>

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基本民生商品及防疫物资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强化和规范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9/p>

一、违法行为情彡/p>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9/p>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p>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p>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p>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五)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p>

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表现,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条款、/p>

二、适用范围

(一)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p>

(二)与抗击疫情关系最为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p>

(三)生产本条第(一)和(二)项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p>

三、涨幅认定标凅/p>

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销售的相关商品超过以下规定进销差价率的,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9/p>

(一)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超?022??9日(含当日)?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的、/p>

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进货价格。其中,进货价格不包括经营者从事商品收购、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流通费用、/p>

(二)确因运输、人工等客观原因,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p>

(三?022??9日(含当日)前,未实际销售过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参考同时期该经营者周边(或同类)市场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进行合理确定、/p>

经营者有本条第(二)或(三)项情形的,本交易场所销售利润率应不高于2022??9日(含当日)?天内的正常销售利润率,不得借疫情之机获取不当超额利润、/p>

四、行政处罚幅?/p>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p>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p>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p>

五、其仕/p>

对于按照涨幅认定标准认定的哄抬价格行为,应当计算违法所得,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定的情形,可以按无违法所得处理、/p>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重点依法查处造谣惑众、带头涨价、情节恶劣的少数违法经营者。要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p>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p>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伙/p>

2022??5?/p>

附件?nbsp;沪市监垄价?022?17号(2家).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