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95号)要求,健全完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体系,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不及时、转运不通畅、处置成本高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及时、规范收集处置,防控环境风险。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和服务,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健全和完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补齐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处置短板,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以试点地区为先导,在全区范围内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难的问题,逐步实现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范围
1.伊犁州、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巴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等工业园区较多的地(州、市),可申报不超过3个单位进行试点,其他地(州、市)可申报不超过2个单位进行试点(每个县级行政区内不得重复申请试点)。鼓励依托小微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较多的区域开展试点。鼓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利用现有符合相关要求且足够容量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参与试点。
2.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以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学校、各类检测机构、机动车维修机构等单位及社会源作为收集服务的重点;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产废单位,其产生的少量废矿物油、废包装容器及沾染物、实验室废物、在线监测废液、废荧光灯管、废活性炭等,可纳入收集范围。
3.试点单位的收集地域范围不得超出所在地(州、市)行政区域。
(二)试点规模
试点单位收集总规模不大于5000吨/年。
(三)试点时限
试点时限截止2023年12月31日结束。试点期间如国家出台新政策新规定,按新政策新规定执行。
三、试点工作程序
(一)试点申请
申请试点单位具备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条件后,向所在地地(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试点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详见附件)。由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初步审查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单位推荐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二)试点单位的审核确定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总量控制、成熟一家、确定一家”的原则,稳步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委托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组织对申请试点单位的申报材料和相关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根据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结果,按程序确定试点单位并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四、管理要求
(一)试点单位要求
试点单位为独立法人企业,须建立组织构架清晰、责任体系完备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系,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鼓励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具备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等设施)、地方政府、工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国有企业自行建设或参与建设收集体系并组织运营。
试点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岗。试点单位应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根据实际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延伸服务,为产废单位提供现场诊断、现场整理、管理咨询等“一站式”危险废物管理延伸服务,帮助产废单位建章立制,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试点单位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试点单位应具有与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中确定的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和数量相对应的集中转运场所、包容容器、收运工具,并配备全职技术人员且满足以下管理规定:
1.项目建设。试点单位贮存设施要严格履行环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手续,并按要求完成“三同时”验收。要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内容、《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要求进行新建或依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产业集聚区或工业园区内现有企业中符合相关要求且足够容量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并与“全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视频监控系统”联网,视频监控数据应能保存3个月以上。
2.集中收集。试点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服务地域范围和收集废物类别,及时收集转运服务地域范围内小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并通过自治区固体废物环境信息管理系统申报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所收集危险废物的种类、来源、数量、贮存和去向等信息,实现所收集危险废物的信息化追溯。严禁收集在产废单位长期贮存、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鼓励试点单位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推动小微企业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3.规范贮存。试点单位应科学制定收集贮存方案,严格分类分区贮存;最大贮存量不超过有效库容的50%,最长贮存期限不超过半年,如有逾期未转移的,试点单位应暂停收集,待转移后方可继续收集;贮存设施及危险废物包装物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警示标志和识别标志;对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进行预处理后进入贮存设施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4.委托利用处置。试点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将所收集的危险废物及时转运至疆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并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跟踪每批次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情况,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组织试点单位申报,主动靠前服务,科学确定试点名单,依法做好试点收集工作的指导协调。要严格试点单位准入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重复建设、无序建设,确保试点单位有能力承担试点任务。
(二)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小微产废单位的环境监管,督促试点单位通过自治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申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的经营活动。要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试点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要加强对试点收集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试点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安全、转移利用处置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
(三)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在试点申报、信息报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未按试点要求开展试点工作以及试点期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取消试点资格。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