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法规解读? 原创 | 宠物饲料原料知多少(上)

原创 | 宠物饲料原料知多少(上)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022-06-16 08:17:52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186
核心提示:《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原料组成,原料组成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两部分。那么“原料组成”中的“饲料原料”是什么,哪些物质可以作为饲料原料,使用的饲料原料的标示方法和注意事项是什么呢?食品伙伴网对此进行整理,供大家参考、/div>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原料组成,原料组成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两部分。那?ldquo;原料组成中的饲料原料是什么,哪些物质可以作为饲料原料,使用的饲料原料的标示方法和注意事项是什么呢?食品伙伴网对此进行整理,供大家参考、/p>

1、饲料原料的定义

〉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4039.html" target="_blank">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饲料原料是指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p>

2、可以作为饲料原料的物质

宠物食品生产企业所使用的饲料原料均应为《饲料原料目录》(包括其修订公告)规定的物质。《饲料原料目录》之外的物质用作饲料原料的,应当经过科学评价并由农业部公告列入目录后,方可使用。《宠物饲料管理办法》规?ldquo;禁止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宠物饲?rdquo;、/p>

3、《饲料原料目录》使用注意事顸/strong>

(1) 饲料原料名称可能会被修订

《农业部公告 ?038号》将葡萄糖胺盐酸?rdquo;修订?ldquo;葡萄糖胺(氨基葡萄糖?rdquo;。饲料原料名称是有可能被修订的,企业在生产和使用时要注意使用修订后的饲料原料名称、/p>

(2) 饲料原料类别名称也可能会被修计/strong>

《农业农村部公告?2号》将5.其它籽实、果实类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类别名称修订为5.其它籽实、果实、蔬菜类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因此,饲料原料类别名称也有可能被修订、/p>

(3) 饲料原料可能由饲料添加剂转入

《农业部公告 ?038号》将酿酒酵母培养物、酿酒酵母提取物、酿酒酵母细胞壁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转入《饲料原料目录》。饲料原料可能是由饲料添加剂转入的,企业在生产和使用时也应注意、/p>

(4) 《饲料原料目录》中原料名称栏内方括号和圆括叶/strong>

原料名称栏内方括号列出的为饲料原料的常用别名,可以与括号前的名称等同使用。如红豆[赤豆、红小豆]可标示为红豆?ldquo;赤豆?ldquo;红小?rdquo;、/p>

原料名称栏内圆括号列出的为相关原料不同物质形态,应根据产品实际进行选择。如萝卜干(片、块、粉、颗粒)应根据使用的饲料原料实际形态标示为萝卜?rdquo;?ldquo;萝卜?rdquo;?ldquo;萝卜?rdquo;?ldquo;萝卜?rdquo;?ldquo;萝卜颗粒、/p>

(5) 不是所有动物的肉都可以作为饲料原料

饲料原料目录?ldquo;____?rdquo;的特征描述为食用动物的鲜肉或带骨肉、带皮肉,因此应选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可食用动物的肉,不是所有动物的肉都可以作为饲料原料。如《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不包括老鼠?ldquo;老鼠?rdquo;就不可以作为饲料原料、/p>

(6) 单一饲料原料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饲料进口登记?/strong>

单一饲料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生产饲料(包括单一饲料)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饲料(包括单一饲料),应当取得饲料进口登记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进口登记证的单一饲料产品不得作为饲料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p>

(7) 单一饲料以外的饲料原料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或进口登记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要求的范围不包括单一饲料以外的饲料原料,且《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原料法律适用问题的函》指出,单一饲料以外的饲料原料,不属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调整的饲料范围;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不适用《条例》。因此,生产经营单一饲料以外的饲料原料,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进口登记证、/p>

下期食品伙伴网将为大家带来宠物饲料使用的饲料原料的标示方法和注意事项,敬请期待!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诡0535-2129301,邮箱:vip@www.sqrdapp.com、/span>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6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