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法规动?/a> ? 黑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召开视频调度会议对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再部署再要汁/a>

黑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召开视频调度会议对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再部署再要汁/h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022-06-09 11:49:29 来源9a href="http://amr.hlj.gov.cn/index/newsshow.html?tid=5&id=4622"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829
核心提示:严格督促冷链食品进口商、仓储运输企业、生产加工企业、销售企业等经营者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div>
6?日,黑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召开视频调度会议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总监、一级调研员王树海主持会议并讲话,省局冷链专班成员、各市(地)冷链专班办公室主管领导和有关同志参加会议、/p>

会议指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局党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并提?ldquo;十个坚持任务要求、/p>

一是坚持从严落实责任,全面落实 十个第一时间五全三零工作要求。压实属地责任:各市(地)专班办公室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在属地指挥部的领导下,对本辖区冷链食品追溯管理负总责,认真抓好组织调度。压实企业责任:严格督促冷链食品进口商、仓储运输企业、生产加工企业、销售企业等经营者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压实部门责任:各地专班办公室要组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持续督促生产经营者全面落实平台注册、日常追溯、检测消杀和赋码追溯等主体责任、/p>

二是坚持重点环节防控。抓好首站企业,对从省外口岸报关进口后销售至我省的首站经营者,必须严格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预防性消毒证明后进行首站赋码。发挥好集中监管仓作用,对不能提供核酸检测和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运抵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完成赋码后出仓、/p>

三是坚持从严追溯管理。督促生产经营者在黑龙江冷?rdquo;微信公众号注册时如实录入市场主体基本信息。首站经营者应?ldquo;黑龙江冷?rdquo;上传进口冷链食品的品种、数量、来源、流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预防性消毒证明、承运车辆等信息。对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应及时修改完善、/p>

四是坚持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应用或不规范应?ldquo;黑龙江冷?rdquo;的生产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4.html"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p>

五是坚持从严核酸检测。指导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做?ldquo;人、物、环?rdquo;核酸检测,重点对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和相关场所集中开展核酸检测,做到应检尽检。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高风险岗位人员和家属按照规定频次进行核酸检测、/p>

六是坚持规范消杀。督促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消毒技术指南》,规范开展消杀工作,全力推?ldquo;规范消杀环节、规范消杀部位、规范消毒剂使用、规范消毒记录和评估?ldquo;四规?rdquo;、/p>

七是坚持重点人员管控。督促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实施实名登记管理,建立上岗员工健康卡。合理安排作业班次,实行安全距离管理,减少员工密切接触。对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高风险人群,在口岸、作业区、居住地实行闭环管理、/p>

八是坚持从快应急处置。督促指导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一旦检测出阳性,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下架暂存、检测消杀,第一时间推送协查信息,第一时间进行流调溯源,第一时间封控重点区域,在最短的时间内阻断疫情传播、/p>

九是坚持常态化督查检查。各级专班办公室要组织成员单位,按照《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建立督办制度,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力争责任单位立行立改。对不能立行立改的,要制定问题台帐,明确整改时限和具体要求、/p>

十是坚持进口食品风险排查。继续执行进口食品排查日报告制度,对各类经营进口食品的销售单位,包括第三方冷库要严格落实日排查、日报告,确保报送的数据准确、及时、/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推荐法规动?/strong>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8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