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加蓬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022年第48?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加蓬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022年第48?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06-06 04:01:32 来源9a href="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4381978/index.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海关总署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908
核心提示?022??9日,加蓬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该国1家家禽养殖场发生1起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div>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022年第48叶/td>
发布日期 2022-06-06 生效日期 2022-06-06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2022??9日,加蓬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该国1家家禽养殖场发生1起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加蓬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加蓬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p>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加蓬的禽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加蓬的禽及其相关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p>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加蓬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p>

四、来自加蓬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p>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加蓬的禽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p>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p>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p>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p>

特此公告、/p>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p>

2022???/p>

公告下载链接9/p>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加蓬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加蓬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pdf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50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