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市监规[2022]2?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市监规[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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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06-02 11:53:54 来源9a href="http://www.jiangxi.gov.cn/art/2022/5/23/art_5408_3971459.html?xxgkhide=1"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61
核心提示:为做好本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现将本省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明确为: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div>
发布单位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市监规[2022]2叶/td>
发布日期 2022-05-23 生效日期 2022-05-23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省药监局,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2年第六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p>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2??1?/p>

(此件公开发布(/p>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宙/p>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ldquo;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rdquo;第二款规?ldquo;前款所称较低数额罚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规定?rdquo;

为做好本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现将本省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明确为: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p>

上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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