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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餐饮具清洗消毒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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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5-26 16:23:16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34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贵州省省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黔市监办发〔2020〕5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监督管理,严把餐饮服务质量安全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餐饮消费安全,结合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专项整治行动。
发布单位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5-17 生效日期 2022-05-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贵州省省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黔市监办发〔2020〕5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监督管理,严把餐饮服务质量安全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餐饮消费安全,结合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全面规范、长效管理的原则,强化餐饮服务和集中清洗消毒环节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使用等的监督管理。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健全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配齐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执行清洗消毒规范,建立健全齐抓共管机制;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监督检查,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进入餐桌,切实保障餐饮食品安全。

二、整治对象

全省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重点是上年度餐饮具抽检不合格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及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救助机构、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餐饮企业及餐饮具周转频率高的早点店、夜宵摊、快餐店等。

三、整治内容及措施

(一)严格审批,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各级市场监管、卫健部门要严格行政审批和登记备案管理,对达不到餐饮具清洗消毒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不得批准其从事餐饮服务和餐饮具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查处无食品经营许可登记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和无营业执照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行为,维护餐饮服务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市场秩序,夯实餐饮具清洗消毒质量安全基础。

(二)严格执法,严厉整治餐饮具清洗消毒违法行为。各级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具清洗消毒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依规清洗消毒餐饮具。严厉查处不按规定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的行为;严厉查处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行为;严厉查处生产、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对多次违法违规和多次抽检不合格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单位,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直至吊销食品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

(三)加强抽检,强化餐饮具抽检结果运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要求,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全覆盖、全品种监督抽检,对抽检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餐饮具,要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并按规定程序召回和查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使用自行消毒餐饮具的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大监督抽检力度,重点抽检承办宴席的大中型餐饮企业、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连锁餐饮企业、餐饮具周转频率高的早餐店、夜宵摊、快餐店、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尤其是对在上年度抽检中有不合格餐饮具的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大监督抽检频次,扩大监督抽检范围。充分利用食品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具,以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效率。对在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集中消毒餐饮具,要及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并对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严肃核查处置。

(四)加强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一是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严格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设立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场所(区域),配备与经营条件相适应数量的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制定并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二是督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消毒管理办法》《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2021)等有关要求,重点对生产场所、流程布局、设施设备、生产用水、洗消涤、产品包装、产品检验和人员等方面加强管理,建立并落实责任制度。

三是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要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或容器、设备,下同)应当专用,水池的大小和数量与消毒方式、餐用具的大小及数量相适应,并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各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不得共同使用或混用。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保洁用的设施应当专供存放消毒后餐饮具,保洁设施应当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四是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具备自动去渣设备,清洗-消毒-烘干-包装一体机及筷子消毒和专用包装设备。生产设备的数量、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和卫生要求,易于清洗、消毒,便于生产操作、维修、保养。自动清洗消毒机应符合GB4706.50的要求,有消毒器械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设备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消毒非一次性使用不耐高温筷子的,应具备臭氧食具消毒柜、流通蒸汽消毒柜或药物消毒设施,具有筷子专用自动包装机包装。臭氧食具消毒柜应符合GB17988要求。采用热力消毒方法的生产企业,应配备热力消毒设备,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

五是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各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餐饮具消毒要求的,及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持续满足洗消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生产经营资格。

六是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配备与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量相适应的人员。要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每年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要建立并落实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病症的人员,应调离岗位。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建立培训教育档案,使从业人员掌握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和卫生知识,知悉岗位职责,掌握餐饮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基本流程、消毒方法、操作规程和工作要求。要加强从业人员卫生管理,保持良好个人卫生习惯,不得吸烟、进食,不得佩戴首饰、手表、染指甲、留长指甲。在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餐饮具的物品或从事与餐饮具清洗消毒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再次从事餐饮具洗消活动前应重新洗手消毒,防止污染已消毒的餐饮具。各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对清洗消毒从业人员的清洗消毒基本知识、基本操作、基本职责的检查考核,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要责令其脱产教育培训,直至符合岗位要求才能上岗。

七是餐饮服务提供者要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的餐饮具清洗消毒方法,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清洗时,应先刮掉沾在餐饮具表面的食物残渣、污垢,用含有洗涤剂溶液洗净表面后,再用清水冲去残留的洗涤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要求,除渣处理后的餐饮具先用洗涤剂浸泡,清洗后再用清水彻底冲洗去除洗涤剂残留。洗涤剂应符合GB 14930.1-2015的要求,清洗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消毒时,应当熟练掌握消毒方法和时间。使用煮沸和蒸汽消毒的,应保持100℃10分钟以上,使用红外线消毒的,应控制在120℃以上,保持10分钟以上,使用洗碗机消毒的,消毒温度、时间等应确保消毒效果满足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使用化学消毒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浓度配制消毒液,确保消毒物品在规定时间内完全浸没在消毒液中,并定时测量消毒液浓度,消毒后应当用洁净的水冲去餐饮具表面的消毒液。

八是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严格遵照相关规程进行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当符合GB14930.2-2012《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消毒剂》要求。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符合GB14934-2016《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消毒食(饮)具》规定。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自然沥干或烘干,及时放入密闭的保洁设施内,不得裸露在外,防止受到再次污染。集中消毒单位应在餐饮具消毒后及时包装,未能立即包装的餐饮具应存放在洁净、密闭的容器内且不得离开包装区。包装工人接触餐饮具之前进行手部消毒,分拣餐具时佩戴手套,手套在每次使用后进行替换或者洗消。消毒剂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各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严格遵守餐饮具洗涤消毒保洁规程,加强过程监管,确保餐饮具清洗消毒效果。

九是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建立消毒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洗涤剂、消毒剂购进情况和使用情况,如实记录消毒液的配制方法、配制量和配制时间,如实记录消毒液的更换时间,如实记录餐饮具消毒时间和具体操作人员。消毒时要保证消毒剂配比符合规定浓度。委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清洗消毒的,应当委托给合法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并签订委托合同,购进的餐饮具要建立和如实填写验收记录;索取和查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营业执照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书,如实记录消毒单位、消毒数量、消毒日期、消毒状况、接收人员等信息,不得委托无资质、无消毒能力的单位消毒餐饮具,不得接收无检验报告、无合格证明的集中消毒餐饮具。

十是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要建立洗涤剂、消毒剂、包装膜的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建立进货索证和验收台账,建立健全并如实记载生产过程的各项记录,包括物料采购验收记录、设备使用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留样记录、销售记录等内容,建立健全生产过程记录制度,包括洗消物品种类及数量、消毒作用因子参数(干热消毒温度及时间)、消毒日期、工作人员签名。消毒后的餐具、饮具使用独立包装袋密封包装,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要对集中消毒的每批次成品进行检查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出厂,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未经检验合格和出具合格证明不得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应齐全,并妥善保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调度检查,切实摸清辖区底数,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做到重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全覆盖整治,确保整治工作任务和要求落实落细。

(二)加强工作联动。各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对问题突出的,要采取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方式,形成整治合力,切实防止不合格餐饮具流入餐桌。

(三)强化社会共治。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餐饮具消毒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鼓励公众举报投诉餐饮具不消毒、消毒不规范等行为,共同营造安全的餐饮消费环境。

(四)强化联合惩戒。各地要建立和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黑名单”等制度,强化和巩固整治效果。对无证经营餐饮、无照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要纳入“黑名单”管理;要及时公开监督检查和抽检结果,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要公开曝光,形成震慑。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认真梳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和制度,并将有关材料对口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省卫健委。2022年11月30日前报送半年工作总结和工作情况统计表。

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张炯;联系电话:0851-85850131;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冉凡超;联系电话:0851-86892838。

附件:   餐饮具清洗消毒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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