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有关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有关农产品质检机构9/p>
为持续加强农产品质检机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农产品质检机构质量控制与运行管理水平,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7号颁布、农业部?017年第8号修订)相关规定,我厅决定开?022年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p>
一、参加单佌/p>
2021?2?1日前通过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ldquo;双认?rdquo;现场评审的农产品质检机构。其中,参加2022年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的,可不再参加省级能力验证。其他农产品质检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送书面材料,经同意后方可推迟考核、/p>
二、考核项目
(一)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检测芹菜中三唑磷、高效氯氟氰菊酯;柑橘中杀扑磷、氰戊菊酯、/p>
(二)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检测猪肉中恩诺沙星、环丙沙星、/p>
(三)种植业产品中重金属检测。检测大米中镉、砷、/p>
农产品质检机构必须参加认证范围内所有项目的考核,可自愿选择其他项目的考核、/p>
三、组织实於/p>
(一)组织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佌/p>
本次能力验证由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实施,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为本次能力验证的技术支持单位、/p>
(二)时间安掑/p>
1.各参加考核的机构于5?5日前将考核报名表报送至组织单位、/p>
2.各参加考核的机构于6?日到技术支持单位领取样品,自带冰盒。能力验证作业指导书在领样时统一下发、/p>
3.各参加考核的机构须在领样后72小时内完成农药、兽药残留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在6?6日下?8:00前完成重金属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p>
4.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机构,在接到结果通报后,要立即分析原因,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补考申请。补考工作在9月底前组织完成、/p>
(三)结果报?/p>
检测结果按技术支持单位要求的标准格式填写,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电子版和扫描件报送组织单位。随后将检测结果原件及原始记录、图谱等一并寄送组织单位。未经允许,技术支持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能力验证有关过程和结果信息、/p>
四、结果应?/p>
(一)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机构,在机构考核复查、监督和扩项评审中,可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p>
(二)参加补考的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以补考结果计、/p>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力验证结果?ldquo;不合?rdquo;计:
1.补验结果仍不合格的;
2.应参加但无故不参加的:/p>
3.样品未在本机构检测或未由本机构检测人员检测的:/p>
4.串通、篡改检测数据或伪造检测结果的:/p>
5.其他不合规情形应取消结果的、/p>
对于3?两种情况以及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严肃处理、/p>
(四)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机构,停止不合格项目对外出具检测报告资格、/p>
五、联系方弎/p>
(一)组织单佌/p>
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忂/p>
联系人:吴亚姗、王苰/p>
联系电话?28-85505807(传真)
联系地址:成都市武兴一?15叶/p>
电子邮箱?138249276@qq.com
(二)技术支持单佌/p>
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联系人:欧阳华学
联系电话?28-84671699?84790687(传真)
联系地址:成都市静居寺路20号附102叶/p>
电子邮箱:ouyanghuaxue@163.com
附件?022年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报名表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9?/p>
附件
2022年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报名表
参加单位名称 | |||||||
检测机构类?/td> | 系统内公益性:省级?ensp;?市州级□??县级■/td> | ||||||
系统外公益性□?社会经营性□? | |||||||
2022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 | 承担?ensp;未承担□ | ||||||
联系亹/td> | 手机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电话 | 传真 | ||||||
参加类别及项?/td> | 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td> | ||||||
备注:(写明未纳?ldquo;双认?rdquo;范畴的项目) | |||||||
种植业产品中重金属□ | |||||||
备注:(写明未纳?ldquo;双认?rdquo;范畴的项目) | |||||||
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 | |||||||
备注:(写明未纳?ldquo;双认?rdquo;范畴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