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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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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05-11 05:20:56 来源9a href="http://www.moa.gov.cn/xw/bmdt/202205/t20220511_6398886.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农业农村?/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835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部署,全面履行《农药管理条例》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切实防范农药安全风险。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div>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
农业农村?/div>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5-11 生效日期 2022-05-1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9/p>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部署,全面履行〉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0712.html">农药管理条例》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切实防范农药安全风险。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p>

一、全面履职尽责,落实农药风险防范责任

各地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坚?ldquo;谁审批、谁监管原则,依法做好农药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登记初审、行政执法、使用指导等重点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人员,定期排查农药风险隐患。要加大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登记试验等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确保农药风险防范责任落到实处,为农药行业安全生产营造良好环境、/p>

二、聚焦重点企业,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要加强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原药生产企业、百草枯生产企业、涉及危化品的农药加工企业、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企业、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使用磷化铝熏蒸储粮的农户、使用氯化苦熏蒸土壤的施药服务组织、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验室等,检查是否符合相应行政许可条件要求,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合法,购销台账及产品追溯体系是否完备,农药产品包装、标签标识是否合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实验室管理是否规范,对涉嫌违法的要坚决依法查处。要督促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试验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企业遵从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领域管理要求,切实防范安全风险。另外,北京市还要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好首都地区生化安全核查和风险管控工作、/p>

三、紧盯关键领域,加强互联网经营农药监箠/p>

互联网经营农药要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严格落实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要加强对拼多多、抖音、快手、微信、淘宝、天猫、京东、一亩田等电商平台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电商平台对农药经营商户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依法查验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和与所售农药相对应的农药登记证,监督农药经营商户必须在网店显著位置公示相关农药许可证件。互联网农药经营单位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采购、销售台账。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宣传引导,依法规范互联网经营农药行为,确保合法经营、经营产品质量合格、/p>

四、狠抓薄弱环节,全力推进农药使用安全

各地要切实做好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测,加强农药安全使用指导和技术培训,指导使用者严格按照农药标签使用农药,落实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制度,严禁超范围、超剂量、超时限使用农药。喷雾施用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要合理把握稀释浓度,严防无人机超低量施药造成药害。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食用菌等生产基地用药指导,严禁非法使用禁用农药、高毒农药、限用农药、未登记农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防控农药残留风险。同时,及时做好农作物药害、人畜中毒等安全事故预防及调查处置,确保农业生产用药安全、/p>

我部将视情况,组派工作组分赴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等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农药监管属地责任及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试验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安全风险、/p>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p>

抄送: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附件9/p>

农办农?022?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检查的通知.doc

农办农?022?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检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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