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府办?022?1?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府办?022?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04-28 05:59:06 来源9a href="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b/content/post_3920955.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广东省人民政庛/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527
核心提示:《广东省进一步促进消费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div>
发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
广东省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粤府办?022?1叶/td>
发布日期 2022-04-28 生效日期 2022-04-2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9/p>

《广东省进一步促进消费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p>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7?/p>

广东省进一步促进消费若干措於/p>

一、鼓励汽车消贸/p>

(一)继续实施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对报废或转出个人名下广东号牌旧车,同时在省内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新车并在省内上牌的给予补贴。其中:

报废旧车,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0000?辆、购买燃油汽车的补贴5000?辆;

转出旧车,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000?辆、购买燃油汽车的补贴3000?辆、/p>

具体推广车型、补贴流程等按照广东省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rdquo;相关公告执行,由省发展改革委会省财政厅组织落实、/p>

(二)鼓励购置新能源汽车?022??日至6?0日,对个人消费者在省内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新车,给予8000?辆补贴。该补贴与以旧换新专项行动补贴不重复享受。由省发展改革委会省财政厅组织落实、/p>

(三)进一步优化汽车购买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广州、深圳要进一步修订完善购车资格规定,增加发放汽车增量指标?-6月期间,在原有基础上,广州增加3万个购车指标、深圳增?万个购车指标,更好满足群众购车需求。各地不得出台限制汽车购买的措施、/p>

二、推动家电消贸/p>

(四)鼓励各地市组织家电生产、销售企业推出惠民让利促消费活动,重点鼓励加大对绿色智能家电的让利力度,推动我省家电升级换代、/p>

(五)各地应采取企业让利一点、政府支持一点的激励政策,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和评价机制,加大对家电生产、销售企业的支持力度、/p>

(六)省政府对家电促消费成效显著的地市根据销售业绩给予奖励,具体方案由省商务厅会省财政厅制定、/p>

三、发放消费券

(七)鼓励各地发放消费券、惠民券等,用于零售、餐饮、文旅、住宿、体育领域消费,活跃消费市场、/p>

(八)省对各地促消费行动实行奖补政策9/p>

1.将今年以来已出台的促消费政策纳入奖补范围、/p>

2.未出台促消费政策的地市必须在5?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促消费活动、/p>

3.对珠三角地市(不含深圳市)按其发放消费券实际支出?0%比例补贴,每市最高补贴不超过3000万元、/p>

4.粤东西北各市发放消费券不得少?00万元,省级财政给予每?00万元的基础补贴。鼓励粤东西北各市加大消费券发放额度,超出基础部分?0%比例补贴,每市最高补贴不超过2500万元、/p>

5.具体方案由省商务厅会省财政厅制定、/p>

四、开?ldquo;有奖发票活动

(九)省设立3000万元有奖发票资金,围绕零售、餐饮、文旅、住宿、体育等领域,科学制定奖励办法,在全省范围内根据发票金额开?ldquo;有奖发票活动,提升市场消费活力,活动期限??日起至年底。具体方案由省税务局会省财政厅制定、/p>

地区9/font>广东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9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